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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之前看到新聞報導說...以後不准在公共場所抽煙或2人以上的地方場所抽煙,否則會將以開罰;指限制在非室內,以及少於2人以上地方場所抽煙。那想請教一下,這個法案已經通過了嗎?那到底什麼時候開始才能開始實施這項法案啊?這個法案需要經過立法院或總統審核嗎?那是誰提出這個法案的啊?是立委嗎?還是自訂的呢?請了解的大大幫我詳細回答!請各位大大能幫我回答!感謝!

2006-10-06 13:00:3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Wilson Lin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現行菸害防制法(民國89年1月19日修正)第四章「吸菸場所之限制」,第13條規定:「左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14條規定:「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 (室)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15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據此,相關教育、藝文、交通、公務及其他室內或交通工具內人多聚集場所,若非完全禁菸,即是必須於吸菸區(室)中始得吸菸。至於室外,現行法律並無禁菸規定,有關報導並非正確。
另菸害防制法草案應該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草擬,立委亦可能連署提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實施,自民國86年9月19日施行,已行之有年。

2006-10-06 13:28: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ㄚ隆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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