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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停的停車場是租用的,7月初被人偷走兩測白鐵踏板.請業者幫調出錄影帶,但是業者卻說3台錄影機,有2台是假的,無法錄到小偷影像,我只好自認倒楣 ,一個月後車子的前白鐵保險桿又被拆掉一半, 但沒偷成 ,很匆忙似的,小偷應該也是場內停車的人. 事後我查證車場錄影機3台都是真的 ,,因業者不願調影像,害我小偷沒抓到 ,再次受害, 他以不負保管責任推卸 , 請問我能否向業者請求賠償嗎?

2006-10-05 19:38: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龍馬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據一般停車場管理慣例~確實是有所謂「不負保管責任」的說法。其主要原因在於:停車場安全防護或管理人,究竟能否照顧到「設備或人力」所不能及之處!也就是說:一般停車場幅員遼闊,通常只設置一收費員,依據情勢判斷,他是無法顧及眾多車輛狀況及達到安全防護效能的!所以說:一般停車場通常是不負保管責任;但是,車主在停車場遭到侵害!管理人員一點責任都沒有嗎?答案是:未必!!主要關鍵,在於停車場管理人有無盡到「善良管理責任」舉例來說:車場中有火燒車,而管理人員有:「無動於衷或喝酒睡覺或翹班...」等等怠忽職責或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情況的話,管理人員仍然還是要負起責任的(這是有判例的)!以您的狀況:車輛遭受破壞!已經向管理人員說明車場案件狀況了,車場管理人就不應該再讓事件持續不斷發生!因為,管理人員爲此必須做出必要措施,即使不能完全防止;亦應表現出善良定義的行為,這就是所謂的盡責!明知應有所作為而不作為,就是漠視客戶損失或縱容罪犯,從另一種角度來看:車主的損失是與管理人有間接關係的!這種不負責的態度,法律應該會必要的還給您公道的!!

2006-10-05 20:4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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