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被開了一張罰單 開了我行駛慢車道 900塊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45條
可是我看地上是寫機車優先 汽車應該也可以開吧
這樣子我去申訴有用嗎
有經驗的大大們回答一下吧
2006-10-04 11:28:38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The Man Without Fear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呀 我當場有跟警員反應太嚴格了 他也不理我
因為那條路中間是雙黃線 右邊則是寫機車優先的慢車道
難到那條路上都不可以超車嗎
員警回答我:沒辦法呀 你就跟在人家後面慢慢開
2006-10-09 00:47:15 · update #1
因為過去寫「機車專用」,被質疑:遇到汽車靠邊駛入或駛出時,怎麼辦?發現這個問題後,大有為而英明的政府.靈機一動!將專用改成優先(基本上,東邊的問題改成西邊=還是問題)其主要目的是:希望能保障機車騎士專用道!不過,既然有優先,必然有在後問題!唉!睿智的高官~愚蠢的小老百姓有時候是難以理解的!!(嗯~為何不寫機車道就好了?)
2006-10-08 09:14:38 補充:
氣消了吧??
2006-10-09 10:05:38 補充:
那~如果前面車子在路上停下來,豈不是大家都不要辦事?不用回家了嗎?甚麼回答?投訴他!!
2006-10-04 13:54: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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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5:29: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樓上的 中間劃雙黃線 右邊寫機車優先 你告訴我 我怎麼超車???
2006-10-19 15:28: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he Man Without Fear 3 · 0⤊ 0⤋
什麼超車也不可以,這樣爛理由你也說的出來,當然可以超車,但是要從左邊超車(不然快車道設在左邊是設假的喔,你在台灣有看過快車道是設在右邊的嗎?),你說要從機車優先道超車,表示你是右側超車,完全是只顧到自己方便不管他人死活的自私傢伙,罰你900元算是給你個警惕。
2006-10-19 05:53: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ester 5 · 0⤊ 0⤋
機車也只有行駛在機車優先道上的權利而已,今天你汽車佔用,試問後頭機車
怎麼騎,今天機車騎內車道還不是一樣開單,我會開車和騎車上班,2種我都被開過單,沒啥好說的,今天台灣就是
一堆不守法,不尊重他人,才會這麼亂
你今天可以騎車在機車優先道上,前面一堆汽車檔你的路在看看你的心情如何!!!
2006-10-14 06:38: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我是超人 3 · 0⤊ 0⤋
可以申訴看看因為今年二月有實施一條行政罰法,對於罰單上你我都感覺出來這個問題是一個漏洞,也標示不清,
行政罰法施行後,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不處罰之運用情形 發佈日期: 94.2.8
全 文: 法務部新聞稿
94年2月8日—除夕(法規委員會)
行政罰法施行後,行政機關得依職權不處罰之運用情形
春節期間,餐餐大魚大肉,午餐後王小妹突然上吐下瀉,王爸爸見狀立刻開車將其送往醫院,但醫院附近卻出現車潮,根本找不到停車位,爸爸只好將車停放在路旁,速將妹妹抱入急診室,再想回來移車時卻發現員警正要開單。此情形以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須處以新臺幣3百元至6百元罰鍰。惟查行政罰法業於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俟行政罰法施行後,警員即得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考量其情節輕微,而施予糾正或勸導後,依職權不予處罰。此乃行政罰法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故對於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個案之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科處罰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
附註: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2006-10-08 20:33:0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lter 5 · 0⤊ 0⤋
路上標明是"機車優先"
但,實際上卻是"只淮機車通行"
去申訴應該沒用吧
因為這是很久前新聞就有在討論的
真的是很不合理!
2006-10-04 11:30:0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