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確認之訴 的連結中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1109655
回答者寫到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請問其中的"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是什麼意思?
這裡的"非"是指"除非" 還是 "不是"?
即受判決是指 立即受到判決嗎?
法律上利益者又是什麼?
2006-10-04 10:43: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通常是誰提起的?
在什麼情況下會提?
SORRY,"一點一滴累積...." 提到的--------此時提確認之訴,就會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我看不懂...
2006-10-04 11:19:07 · update #1
"阿信"謝謝! 我大概了解了。
不過怎麼大家都是舉反例---不能提起確認之訴的例子。
什麼情況下需要提起確認之訴呢? 有沒有什麼例子可以告訴我?
2006-10-04 11:44:15 · update #2
我想是我的問題問的是"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的"非"使得大家的回答朝向不能提起確認之訴的並舉例。 這裡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100405395有提到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的例子,大家參考吧!
2006-10-05 06:50:11 · update #3
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同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同旨。另外,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同院52年台上字第1237號判例亦同此旨。因此,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所謂「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的意思是,除非原告有直接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否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而「確認利益」如上開判決所述甚明,簡單說,就是原告所受的法律上危險,可以「直接」以確認判決除去,也就是說,如果得到某確認判決之後,還要另外再去起訴請求交付,就不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租期屆滿,乙不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甲乙間租賃關係屆滿」之訴,因為乙的目的是想要把承租物拿回來,此時應該直接訴請交付租賃物,而不可以先確認租期屆滿後,再起訴請求返還。至於法律上利益的概念很廣,簡單說只要是法律保護的利益都算。這相對的是「不包括反射利益」,例如,不可以確認交通順暢,因為「交通順暢」的利益,僅是大家遵守交通法令而得到的反射利益。以上,供參考
2006-10-04 18:41:37 補充:
確認之訴比較常用的是「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例如甲發存證信函給乙,要求還錢,乙不堪其擾而訴請法院「確認甲乙間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另外,比較常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第三人異議,例如,債權人聲請查封債務人即出租人之不動產,第三人即承租人表示異議,此時如果執行法院認為異議無理由而要第三人另行起訴,此時第三人就必須要提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這時候有確認利益。其他,又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亦屬常見的確認之訴。
2006-10-04 11:32: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必須「直接有效」的意思。
2006-10-04 11:03: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1.那個"非"指的是除非
2.即受判決法律上之利益指的是
你必須因為提起確認之訴贏了之後可以馬上享受到直接利益
舉一個例子
假如你車子被人家偷了
小偷死不認帳說車是他的
你就提起確認車子所有權之訴
此時贏了的話 結果就是證明你是車主
但你最根本目的應該是要回車子吧
所以最正確的方法是提起請求返還車子之訴(給付之訴)
故如果你此時提確認之訴
就會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3.法律上之利益指的是該利益涉及法律上的關係
但沒人在探討
因為幾乎所以利益都跟法律關係有關
2006-10-04 10:55: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oger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