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結婚三年了,被老公打了5次,且又常被婆婆為難,且不能回娘家,時常給我精神虐待,所以我提家暴了,且婚後三年一毛錢也沒給我花用,且也不常帶我出去,只想要我在家洗衣煮飯。有打過官司,我想要請問一下,要有什麼證明才可以讓法官判的錢提高呢。且他又在法庭說謊,說沒打我。
2006-10-03 08:40:1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嗨︿︿你好!民法1052條請求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詳情…二、與人通姦者。詳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詳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詳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詳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詳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詳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詳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詳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詳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詳情…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己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可請求離婚;「偶而毆打」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則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精神上的虐待,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如誣稱對方通姦,或者公然污辱、逼妻為娼等都屬精神虐待。身體上的虐待,像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受暴婦女可到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局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離婚。或者以上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2006-10-03 09:50: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麻麻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