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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車禍..沒有滿18歲..偷偷用我ㄉ名字...我在警察局會有案底嗎??我會有事情嗎??和解我有需要出面嗎??要用到身分證嗎??我ㄉ身分證要給ㄊ們用嗎??

2006-10-02 20:16:5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有幾點問題你須正視了

( 1. )未滿18歲無照駕駛
無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在應到案期限內罰鍰新台幣6,000
你妹妹既然未滿18 ,那就是無照駕駛
必須先繳罰~ 6000千元


( 2. )冒他人名~ 犯( 偽造文書 ) 屬公罪


( 3.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16條 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之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 也就是說...監護人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4. )無照駕駛~ 車主也有刑責
< 依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因此~若借車給無照者駕駛< 肇事 >
車主未盡保護之義務,故推定其為過失加害
亦須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要是有肇事~車主有刑責


( 5. )偷竊父母機車夜遊
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18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偽造文書 :
你是被冒用者,只要澄清
你不會有刑責
倒是~你妹何監護人會有以上的問題
車輛 :
如果是你的,你就會有刑責
若是車輛是你妹,未經你同意私自使用
那.........

2006-10-03 00:43:11 補充:
建議~ 盡量跟對方和解警方那哩,也請警方盡量就小事處裡不然~ 追究起來,你妹跟監護人都有刑責了

2006-10-03 13:32:22 補充:
< 依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因此~若借車給無照者駕駛< 肇事 >車主未盡保護之義務,故推定其為過失加害亦須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2006-10-02 20:38: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這件事情的重點在於,你想不想幫你妹擔,以及車禍的對方,是否認出你妹。如果你想幫你妹擔,那和解自然是找你出面,建議去鄉鎮市區公所進行調解。如果對方沒有受傷的話,或是受的傷不嚴重而願意與你們和解的話,並不會因此有案底,不用太擔心。如果你不想幫你妹擔的話,你就說車禍當日你沒在現場,根本不知情。則這樣你妹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是「非告訴乃論罪」,警察就必須要辦你妹,到時候你妹將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以上,供參考。

2006-10-03 06:2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妹妹這樣事偽造文書喔.這是公訴罪ㄋ.

車禍事ㄅ會有案底ㄉ.和解當然也要你出面跟對方談阿.只要你ㄉ駕照就好ㄌ

2006-10-02 20:21: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痞子熨斗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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