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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的先生要求離婚,並委託律師寄了一封信告知某時某日到律師事務所協調離婚;請問這信函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嗎?我們可以不予理會嗎?妹夫用感情不在為由要求離婚,我們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利呢?

2006-10-03 05:16: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委託律師寄了一封信告知某時某日到律師事務所協調離婚; 這信函只具有通知法律效力 .您們 可以不予理會.
感情不在為由要求離婚,應該屬於"兩願離婚"如果您妹妹願意可以自己爭取權利
.就離婚條件開出..如果妹夫想解脫.答應就要付出(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
如果無法兩相情願離婚.只有"判決離婚"但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條件
依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6-10-03 05:55: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網路師爺 7 · 0 0

律師函如果不是存證信函,則其最主要的效果,只是告訴對方:我找律師處理這件事情了,有事情和我律師談;就算是存證信函,也只不過是證明「曾經和對方說過的話」,通常是證明「已經催告」而已。而你妹夫的律師函,就算是存證信函,也沒多大效果,因為離婚不需催告,也不會因催告就會改變什麼,不用想太多。不過重點是,你妹想不想維持這婚姻?若不想的話,和對方談又無不可,可以藉此要求贍養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反正關鍵就是,到了對方的律師事務所,不要隨便簽文書,最好是要求把簽署的文書帶回家仔細研究後再簽。至於單純以感情不在為由而離婚,原則上是不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因此就算你妹夫後來要訴請裁判離婚,勝訴機會也很低。除非有其他事證,例如感情不在已經幾近精神虐待(不堪同居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或是有精神外遇等(有法官因此判離),否則很少沒有單純以感情不在而判准離婚的情形。以上,供參考

2006-10-03 06:1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男方只是想用兩願離婚的方式。可以不理男方,男方會訴請離婚(但也要符合民法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http://shihwei101.spaces.live.com/

2006-10-03 05:51: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她是否寄的是存證信函?
原則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通知你
她有告知妳了
若你不來 它可以告你
(已經盡到告知責任)
這就是存證信函

一般來說
離婚要有兩方同意才算

特殊情況是由法官裁定
(如家暴...etc)
這種情況如果你妹妹還想挽回的話
有機會
但是不是百分之百
而且男方提出離婚要求
女方可以趁此機會要求贍養費或是兒女扶養權等..etc

至於感情不在的理由
這很難判定
是否有新歡
或是真正沒感覺了 想離婚
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真正不行的話
走法院是最好的選擇

一點小意見
參考吧

2006-10-03 05:26:5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ÂE½÷ ½²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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