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了一筆金額約50萬元給朋友 , 借據上面有對方姓名.金額.還款日.簽名.手印
但他之後避不見面 , 所以想循法律途徑要他還錢
可是我看了一下其他關於借據的問答 , 有的人說可以直接"告詐欺"判他的刑
但有的卻說頂多在 "民事法庭強制執行" 他名下的不動產或扣薪資1/3而已 , 請問這兩者那一種才是正確的?
還有一個問題 , 如果我委託債務公司處理,對方假如再不還錢
那公司該不會叫黑道去要債吧? 我並不想被人告恐嚇或造成他無辜家人的傷害
以上兩個問題回答任何一個都沒關係,如有兩位解答者,本題致20點之後
我會另開一題致另一位解答者20點, 請幫幫忙 謝謝
2006-10-02 19:29:0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草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看的其他關於借據的問答,有關告詐欺的部份是屬於刑事案件,在民事法庭強制執行他名下的不動產(這個應該是錯的,只要是他名下財產都可以執行)或扣薪資1/3就屬於民事了,所以就這個部份,兩者都是正確的,也可行的
接下來就是告詐欺,如果你確信對方根本就不打算還錢,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但是你需要提出證據,例如當初是為何原因借錢給他,他的還款方式,又或者他根本從來都沒還你錢,你曾經寄發存證信函給他,或是你每天都打電話催他還錢,他也承諾幾時會還給你,卻都沒還..........等等實證,記得"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千萬準備好證據
委託債務公司的話,那就要慎選了,現在坊間有"資產管理公司""應收帳款公司""財務管理公司"等等,是有可能他們去找黑道幫你要錢,也有可能他們本身就是黑道,所以很難講啦,但是一般正常的公司,才不會為了50萬幫你去拼命,所以會接你案子的公司,多少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的處理方式,說句老實話,不這樣24小時緊迫釘人,欠錢的人是不會還錢的,當然我還是不贊成找他們幫忙拉,所以你自己考慮一下吧
討債討了10幾年,只學到二件事
1.不當保人,因為人呆=保 2.不借人家錢,因為自己賺錢很辛苦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再向法院聲請查產查保
如果查到有財產薪資的話,就可以去強制執行了,不一定真的要委託別人
有問題再問吧,睡覺企~~~
2006-10-02 20:11: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睡不飽的人 2 · 0⤊ 0⤋
是人都有父母親友..應該不會看見醜事還幫它說好話.究竟會借錢給它/也有一定成度的認識..如今它親朋好友都知道它有欠錢未還.應該它會想辦法與你處理o如果都沒反應.再向當地法院簡易庭提支付命令.依法辦理確定債權.進行清償債務o關於法令請親自到當地簡易法庭由服務台指導既可o
2006-10-03 08:23: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要告他人詐欺,必須證明他人有以詐術欺騙你財產之故意,也就是說,如果他在跟你借錢之後,並未積極的去找工作準備還錢,從客觀上可以認為他是欺騙你借錢給他,才有詐欺罪之成立;依照你的敘述,應該先去法院依照督促程序,請求法院發布支付命令,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511條應該要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跟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1.當事人就是你跟你朋友,如果你未滿20歲就要寫法定代理人
2.請求標的還有數量要寫消費借貸50萬元整(不知道你有沒有算利息?)
3.請求之原因事實是說你於何年何月借錢給你朋友,並且約定於何時還錢。
4.這項要陳述關於你為什麼要發布支付命令,這裡可寫因為
(1)已屆清償期限,對方仍未現身清償
(2)未屆清償期限,對方已經失去聯繫
並且附上借據的影本
5.這裡法院是指管轄法院,對方住哪就是在那邊的地方法院,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管轄法院
在發出支付命令,送達對方當事人後二十天,如果對方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跟正式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到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不建議你去告對方詐欺,因為只有嚇嚇對方的功用而已,而且就算告成你還是得提附帶民事訴訟才能拿到錢,結果跟上述的方法沒多大不同。
2006-10-02 20:36: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睿鈞 3 · 0⤊ 0⤋
借據的部分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不需開庭的當然也不用請律師。如何聲請支付命令一、支付命令的意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白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一)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二)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注意:如果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三、支付命令的效力:(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一)至(五)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http://shihwei101.spaces.live.com/
2006-10-02 20:33: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