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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個月前在某聯誼網站.基於好奇COPY他人留言.張貼在網站上.日子久了....我也忘了有這件事.沒想到日前被警察約談.並依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移送...以下是刊登的全文:
我們夫妻住台北.已有聯誼的經驗.我們不喜歡囉囉嗦嗦.脫拖泥帶水.我們追求的是交歡時的縱情和高潮後的充實.過程是最重要的.外表倒是其次.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獨一無二的相貌.而美與醜也沒有一定基準.所以我們不想也不願將時間浪費在無謂的見面.只要基本條件不是跟我們差太多就好ㄌ (我們尊重彼此的感受.相信你我都不願意被當做貨品一樣.讓人挑選)與培養感情上(又不是要將老婆嫁給你).{太多有上述要求的人.都是一些自以為是的人.自以為自己的條件有多好.或是把聯誼的對象當作相親一樣來篩選.不知是誰在挑選誰.往往到最後都是不了了之.都在莊孝為.} .希望有機會與你們共享歡愉
夫180.75.34.妻155.43.32
全文都沒提到有關性或金錢方面的字眼.....而且我也本來就沒此意圖...更何況我是基於好奇.想了解的心態..{我婆還不知道我有PO留言}
我該如何處理呢?

2006-10-01 06:05: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RS-X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交歡時的縱情和高潮後的充實=任誰都知道與性有關!建議您~向檢察官坦白說:只是好奇爲何有這種人而已!要不然,怎麼會長達二個月還將證據留在網路上等你們抓?

2006-10-01 10:39:51 補充:
不過... RS-X ( 初學者 4 級 ):依我看~你老婆用刑恐怕不會比法院輕,要是我的話,我會問:如何辦裡保護令?.....ㄏㄏ

2006-10-05 16:39:49 補充:
有時候處理事情~不要:小事化大事、大事變複雜!!直接了當~沒交易、沒犯意,就ok了,扯遠了~越描越黑、越亂,承辦條子越覺得有機會、越想知道答案

2006-10-01 06:34: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等等等,等到今年過年就32歲,男朋友連影子都沒,
我個性內向,想透過未婚聯誼認識對象,我是朋友推薦,來到桃園紅娘李姐,
對女生頗為照顧的,很快就讓認識不錯異性.

2015-11-25 14:19: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曉旭 2 · 0 0

首先應先探討警方移送係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哪一條?因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本條之前提是交易,但是我看不出你有任何交易行為,因此我認為仍有討論之空間.建議你仍因就你的狀況瞭解實務上之處理方式,不用問警方應該問律師或專業人員,如果你有問題,歡迎你的來信或者msn上互相討論.

2006-10-05 05:23: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ouis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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