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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安處份??
實務上保安處份有哪幾種?
有什麼效果?
請大家幫我解答以及舉例說明?

2006-09-30 21:20:1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參天黛顏藍色海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保安處分」,在我國刑法上是以對特定的犯罪為前提,為防止將來犯罪的危險性發生,由法院來宣告,施以與刑罰不同的隔離,監禁、勞動、教化的處分。用來補充或者替代刑罰的對人處分,以達到維護社會安全的目的。      所以保安處分性質上不是刑罰,卻是規定在刑法的總則中,由法院就特定人的犯罪情節來宣告。      例如:ㄧ位竊盜嫌犯,被檢察官以竊盜罪提起公訴,並認為有犯罪的習慣,聲請法院施以強制工作。我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者工作。」嫌犯的行為是符合這一項規定,可以由法院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不過嫌犯犯的是竊盜罪,應該依保安處分的特別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來處斷,不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      這條例的第三條第一項係規定十八歲以上的竊盜犯、贓物犯如果有下列兩種情形:一. 有犯罪之習慣者。二. 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有關第二款的竊盜罪與贓物罪的常業犯規定,本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因為連續的刪除已經一併予以刪除。目前可以依這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只剩下「有犯罪之習慣」的一種原因。一個人經常犯罪,習以為常,好像不犯罪就會手癢一樣,這些經常犯罪的人,在刑法上稱作習慣犯。強制工作就是以這些有犯罪習慣的人作為對象,但所犯的竊盜罪或者贓物罪應執行的有期徒刑,未達到一年以上者,則不適用這條例。強制工作是以三年為一期,這強制工作期間要由法院在判決的主文中載明。不過在執行經過一年六個月以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的結果,執行機關認為執行效果良好,無執行刑之必要,也可以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滿三年,沒有達到執行效果,也可以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強制工作的期間,最長可以延到一年六個月。     保安處分又分為廣義與狹義二者,前者謂為預防犯罪,於刑罰之外所為代替或補充刑罰之一種處分,此項處分不以有犯罪行為為要件,客觀上苟有實行犯罪之危險性者即可宣告之。後者以有犯罪行為為前提,剝奪行為人之自由,以代替或補充刑罰之司法處分。      狹義之保安處分既以犯罪為前提要件,則其程序之制定適用審檢分立之原則,於法院裁判時併宣告保安處分(刑法第九十六條),法理上自屬允當。     廣義之保安處分初未必以偵查犯罪為前提,則其程序未由檢察官參與,自不發生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定程序問題。    部分參考:孫森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http://home.pchome.com.tw/education/jyfd1103/384idea1.htm

2006-09-30 22:09: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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