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大一的新生
在今年8月31號的時候在學校附近租了一間套房
然後簽了一本契約
租契期限是在95年的8/31日~96年的8/31日
並且先付了一個月的押金4500元
然後每次繳房租須交六個月的房租
但是我覺得住的不太習慣想搬走
請問 如果我跟房東說我不想租了
那我算違約嗎 我該付多少錢呢
還是只有押金拿不回來而已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吧
感激不盡唷
2006-09-30 20:36: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RR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好:
基本上租約簽了就簽了
房東只需要在租期中把約定的房子給你住,
您說不想住,依約房東並沒有接受的義務,
在租期當中只要租約還在,房東還是照樣可以跟你收租金,一直到租期屆滿,
因此,這會兒您還不算違約,
等您沒繳租金了,那就真的違約囉
2006-09-30 20:52: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要把契約條款列出來,才有辦法幫你解決喔。
基本上,一般租約如果違約是沒收押金,像你這種狀況住了一個月想走,他應該要比例返還未到期之租金。契約拿出來看吧。
2006-10-02 05:5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怪頭 2 · 0⤊ 0⤋
轉租給別人吧!!
2006-09-30 21:12: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