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我在網路上買了一雙鞋子 禮拜3下午到貨的
外觀看起來沒什麼兩樣 但到禮拜4的時候 發現穿了鞋子之後
左腳腳掌那裡的底層有大約10公分的空心 而右腳沒有
但我跟賣家聯繫之後 他卻說因為穿過了沒辦法退款 即使是瑕疵也因為穿過了..
那這樣買家不是很吃虧嘛? 而且我是因為瑕疵才打算退款的 也不是因為其他因素
請問這樣要求退款可行嘛? 而且還在七天鑑賞期內 七天內不是不用任何理由都可以退嗎? 那假如我使用過也是嗎?
拜託各位了 很急很急...幫幫我吧 謝謝!!!
2006-09-30 09:11: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跳跳虎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個人應該只是個網路賣家 上面也沒有寫店面 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了對吧?? 那麼我該如何做才能讓他換一雙或是獲得退款呢??? 拜託交交我吧
PS:可以用即時通或MSN跟我說 williamsu01@yahoo.com.tw
2006-10-01 09:59:00 · update #1
所謂「七天鑑賞期」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法主要是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關係。因此,如果你買的賣家是「企業經營者」的話(按消保法第2條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你的買賣鞋子的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若你的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的話,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第3項)。」所以,你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賣家也不能以「穿過了」為由而不退款,並且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賣家應至買家府上收回標的物。因此,若知道對方住處的話,先寫存證信函向對方為解除契約的表示。此外,如果對方不是企業經營者以致於你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則你仍可根據民法的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對方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賣價,你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不過要附理由就是了。以上,供參考
2006-10-04 10:14:07 補充:
沒有店面不見得不是企業經營者。由於時間不多,建議你直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至少知道對方的地址吧?)。至於對方有無消保法適用,等對方舉證沒適用吧(你當然要主張有適用囉)。先降,有問題再問。
2006-09-30 11:1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