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大家..我在網路上買了一雙鞋子 禮拜3下午到貨的
外觀看起來沒什麼兩樣 但到禮拜4的時候 發現穿了鞋子之後
左腳腳掌那裡的底層有大約10公分的空心 而右腳沒有
但我跟賣家聯繫之後 他卻說因為穿過了沒辦法退款 即使是瑕疵也因為穿過了..
那這樣買家不是很吃虧嘛? 而且我是因為瑕疵才打算退款的 也不是因為其他因素
請問這樣要求退款可行嘛? 而且還在七天鑑賞期內 七天內不是不用任何理由都可以退嗎? 那假如我使用過也是嗎?

拜託各位了 很急很急...幫幫我吧 謝謝!!!

2006-09-30 09:11: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跳跳虎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個人應該只是個網路賣家 上面也沒有寫店面 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了對吧?? 那麼我該如何做才能讓他換一雙或是獲得退款呢??? 拜託交交我吧

PS:可以用即時通或MSN跟我說 williamsu01@yahoo.com.tw

2006-10-01 09:59:00 · update #1

1 個解答

所謂「七天鑑賞期」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法主要是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關係。因此,如果你買的賣家是「企業經營者」的話(按消保法第2條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你的買賣鞋子的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若你的契約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的話,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第2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第3項)。」所以,你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賣家也不能以「穿過了」為由而不退款,並且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賣家應至買家府上收回標的物。因此,若知道對方住處的話,先寫存證信函向對方為解除契約的表示。此外,如果對方不是企業經營者以致於你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則你仍可根據民法的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對方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賣價,你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不過要附理由就是了。以上,供參考

2006-10-04 10:14:07 補充:
沒有店面不見得不是企業經營者。由於時間不多,建議你直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至少知道對方的地址吧?)。至於對方有無消保法適用,等對方舉證沒適用吧(你當然要主張有適用囉)。先降,有問題再問。

2006-09-30 11:16: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