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0年公證結婚的,一直沒去登記
如果我要離婚,時間過了這麼久了
不曉得結婚還算不算數
聽說晚登記會被罰錢
不曉得會被罰多少
2006-09-30 08:20: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結婚」沒有「時效」的問題。結婚只有「有效」或「無效」而已(即使「得撤銷」的婚姻,在撤銷前也是有效)。公證結婚若符合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即生效力,無待至戶政機關登記(反之,不符民法第982條規定而僅至戶政機關登記,仍不生結婚效力)。你的婚姻既然經過公證結婚,符合民法第982條的機會很高,應該屬於有效婚姻,即使30、50年未登記,該婚姻仍有效存在。你的情形若是未登記而要協議離婚,在程序上通常是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辦理離婚登記。有法院結婚公證書應可單獨辦理結婚登記,但離婚登記必需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不得僅持離婚協議書由一方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你是要透過訴請離婚方式為之,則宜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去訴請離婚,不過也有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直接訴請離婚而勝訴的案例。至於等到獲得判准離婚的勝訴判決後,可由你單獨一人持確定判決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最後關於未登記而罰錢的問題,這部分在下未曾聽聞(也許是因為金額不大故在下的當事人均未提及,或根本無此事),無法給你具體回答,不過即使有罰錢,仍屬行政處分,你若不服應可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無論如何,如果你要透過私下協議離婚的話,「一定」要先經過結婚登記,這就不是罰不罰錢的問題了。以上,供參考
2006-09-30 18:31:19 補充:
感謝食古不化大大,在下受教了(確實沒注意到戶籍法第53條的規定)。
2006-09-30 09:5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戶籍法第47條第一、二項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第53條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未為結婚登記,在要為離婚登記之前必須先做結婚登記,然後再做離婚登記,這時候戶政機關就會裁處300元的罰鍰。確有此事,友人親身經驗。
2006-09-30 11:2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在法院辦理公證結婚,不管有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結婚永遠有效,當然算數囉!!至於晚到戶政機關登記,是
一定會被罰錢的,但是部會太多啦!!建議你打一通電話到
戶政機關問一下就知道會被罰多少了。
2006-09-30 09:04: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