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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一住戶用台語三字經罵大樓管委會機電委員,又電召社區外惡形惡狀的人士,助其聲勢,請問:
觸犯了那一條法?
提告的要件是什麼?光是人證會成案否?
如果提告的話:法官可能會做什麼樣的判決?
--
做證時要注意什麼?
可不可以用怕被威脅而要求為秘密證人?即不公開的做證!!

2006-09-30 04:41: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用國語罵也一樣~公然侮辱,只要有證人即可!參考《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秘密證人可向檢察官請求!糾紛之際,建議您隨身帶錄音機,多蒐集證據,這種人很容易犯恐嚇罪的!

2006-09-30 04:54: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公然侮辱罪有人證就可判刑頂多罰錢作證時要說實話自保其身...安全第一...現在的社會就是如此

2006-09-30 04:55: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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