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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讓國三學生發傳單,是否為『非法僱用童工』?不定時發傳單,沒有契約形式若犯法,罰責為何?

2006-09-29 19:35:5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余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國三學生應該幾乎是未滿15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44、45條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為童工,而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者工作,除非該未滿15歲之人係「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否則依同法第77條規定,將面對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沒有契約形式,並無礙於勞僱契約成立。只要把發傳單的學生「請」到警局問話,一切都真相大白了。此時,根據過往經驗,雇主若要抗辯「沒有僱用」,在下還沒有被採信的印象。以上,供參考

2006-10-01 13:00: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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