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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真的知道再回答~

之前因為大樓管委會的問題筆者有召開住戶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超過
法定的五分之一人數與坪數~

然而筆者要求召開臨時管委會但除監委外~主.財委皆不願意到會導致
流會~財委甚至恐嚇我們要完全依照法律之類的話~筆者也相當不高興
回他如果如此重視適法性~為何當初開委員會時不質疑?明顯兩套標準
~不過該遵守法律的部分我們還是得做~

我想問的是~我們依法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權人連署後可以召開臨管會與
臨時住戶大會是嗎?如果是....管委會不運作~我們有何法例可以
抵制?還有~一個正式的住戶大會應該如何才算數?

請不吝解答!

2006-09-29 17:08:2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蟻天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罰款?罰大樓?還是罰個人啊?

2006-09-29 19:17:11 · update #1

請問怎麼連絡?是留電話還是即時通???我即時通opbook222

2006-09-29 20:31:58 · update #2

罰管委會的話是比較不妥~畢竟管委會的錢是大家出的~這等於變相罰住戶~恐怕也不是當初連署人所希望的~

2006-09-29 20:34:36 · update #3

哈....她跟住戶打架去驗傷還是大樓付的錢哩~

在大樓騎樓營業違規與使用公電營業一事我都有保留證據~本是想大家人情留一線~但未料他卻越來越過份~

我忘記之前因為許多網友來信要求幫忙處理銀行債務但卻又不說明欠債原因與詳細情況造成我的困擾所以我關閉來信詢問~我現在打開了~可以的話請你留電話~畢竟我們大樓的事要您打電話來的話太失禮了~願意幫忙我就很感激了~

2006-09-30 12:42:40 · update #4

1 個解答

哎呀!歐買尬!不要急!好可惜!您既然達到《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召開條件,應該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具體要求管理委員會召開大會!※註一管理委員會不理?依法舉發、處罰管理委員會!※註二.............................................................................※註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註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        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

2006-09-29 21:37:56 補充: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效力完全相同!!
其差別就是「例行」or「臨時」而已!

2006-09-29 23:30:16 補充:
罰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6-09-29 23:37:00 補充:
to.小蟻天:

您的問題都是火燒屁股的大事,要不要直接聯繫呢?

2006-09-30 08:05:10 補充:
主委違規,這筆錢豈有社區住戶幫她繳的理由?

他如果用公款繳自己的罰單,就告他圖利自己!

ps.蟻天兄:您不接受回信,無法將電話回給您,(我不想公然留電話號碼)是否還是請您留電話!!

2006-09-29 17:3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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