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就是我因積欠他人帳款 (非錢莊)

對方討債時對我使用暴力

並把我ㄉ手打斷

至今已快4個月ㄌ

假如我提出傷害告訴並明事賠償

那麼明事賠償ㄉ金額該如何計算

是法院決定..還是我

請各位大大幫幫小弟

2006-09-29 08:21: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先至醫院開具訴訟用驗傷報告單(約1200元),然後至警局報案,準備好相關證人、物,因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你必須於事發後六個月內向警方、地檢署或委由律師提起刑事自訴,否則超過六個月就無法起訴對方了。
至於民事賠償部份,你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至於賠償多少,你可以檢具就醫醫療費收據、看護照顧費收據、就醫車資甚至因受傷無法工作的證明(如你月入三萬,四個月因手斷了無法工作損失十二萬...)及精神名譽損失,以及日後復健之醫療費用等清單,意思開個50-100萬之間的價格讓法官去審,決定賠償多少是合理的賠償價位。
臺灣不像美國,不可能因傷害罪判決賠償天價給你,最後法官還是會考量你受傷害的程度及對方的能力,判決一個合理的賠償價格。

2006-09-29 09:08: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556655SKY 1 · 0 0

法官判決的依據大多是看收據為憑,所以只要是與就醫有關的消費收據都要記得保留,坐計程車也可向司機要收據喔!!

2006-09-29 10:18: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2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