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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負債股東要負責還錢嗎
可以給個答案嗎

各位大大幫幫忙
謝謝

2006-09-28 16:40:04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樂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不用
除非該股東是董事執行職務因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致或違反法規等致股東權益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他股東因為代表人或董事,故只對投資金額負責,超出部份不用負責,如投人金額100萬元,如虧損120萬,該股東不需負責的

2006-09-29 07:25:14 補充:
連公司負債都要負責,那誰敢買股票啊^_^

2006-09-30 11:44:57 補充:
其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對其投入股票之金額負責如虧損投入之股本不是縮水就有全沒有了= ="只有執行董事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違法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比如某些銀行遭淘空,而負債數百億(中*銀行)股東只是股金沒有了血本無歸那有股東為此負責的只有董事長因背信被通緝跑到大陸去了哀分數好難賺= ="

2006-09-28 17:55: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明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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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05:2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潘維伸 1 · 0 0

不一定吧!但董事和股東差別應該就是一個有做事一個沒有吧!可以接受嗎!

2006-10-01 08:19: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樂 2 · 0 0

第三位大大,「股東」一定會擔任「董事」嗎?
為什麼把董事責任拿來敘述股東責任呢?

2006-09-29 17:40: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4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釋規定,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之規定,當公司決議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時應進行清算,而所謂「清算」係指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為目的之程序而言,而當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之後,其原負責人即當然喪失負責人之身分,而係以清算人作為公司之代表人;至於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產生方式依同法第322條規定,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外,係以全體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因此如果公司之欠稅已達到限制出境辦法所規定之金額標準時,按上述財政部令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作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身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者,為維護自身之權益,如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依法選任清算人,並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以免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之處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以股東是要還的

2006-10-02 11:05:56 補充:
謝謝指教

2006-09-29 16:44: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6 · 0 0

股份有限公司~顧名思義,就是股東投資、分成股份組成!賺錢,股東分;負債當然也要股東負責!股東不負責?誰來付?不付,就宣佈倒閉破產ㄚ!

2006-09-29 11:40:38 補充:
誰會去買賠錢公司的股票ㄚ?

2006-09-29 11:43:09 補充:
公司經營不善負債,股票不是跟著縮水嘛?

2006-10-01 08:39:09 補充:
股東"股金"沒有了!血本無歸!不就是負責的結果嗎?

2006-09-28 18:21:3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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