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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已經投票在一樓處裝冷氣,因為一樓無通風處,也無窗戶
只有一個門,風也進不來,天氣如過過熱,一樓向烤箱一樣悶,樓下管理員也呆不住
住戶也過半同意申裝,費用大樓一起分擔但管委會還是不裝,請問這樣可以嗎?
不把我們住戶投票當一回事那當初幹嘛投票,請懂得朋友給點解答
謝謝

2006-09-28 10:45:0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蓓蓓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請問是住戶大會決議的嗎?如果是的話: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向公所舉發罰款!

2006-10-02 22:28:52 補充:
「管理委員」是住戶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推選出來服務住戶的!即便是依法,亦有所謂「委託」關係存在!亦即管理委員負有「忠實履行」受託責任!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訂:管理委員會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否則受罰!其目的:即是為防制不肖住戶藉擔任委員權力之便,假公濟私、影響社區整體生活品質!版主所言之事,非為單一住戶事件;而是公眾權益!

2006-10-02 22:29:02 補充:
如此牽涉眾議、公評之事,管理委員會猶仍坐視不管?他日單薄一、二住戶權益,豈非叫天不應、叫地不靈?建議版主:應依法爭取權益,切勿鄉愿、姑息,避免社區形成怨氣、產生:「誰不掌權,誰倒楣」之惡性循環!大家一旦養成目無法紀觀念,將使社區總體價值跟著陪葬!

2006-09-28 12:05: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06-01-18)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按上條文,管理委員會確有責任與義務,執行過半數投票之決議。至於罰則,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006-01-18)第四十八條 四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唯,個人及實務經驗認為:訴諸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之-公寓大廈管理科)並無意義,仍宜先以反映及質詢個管理委員,詢問:是否有困難?還是已經辦理尋找廠商報價比價?還是經費不足?還是列入下月決議?還是分擔費用有住戶不同意?...建議先尋找原因.再做判斷!大樓管理委員必竟是〔無給職〕.動責訴訟.並非全體住戶之福!1.若僅為業務推動懶散.宜多督促管理委員會加緊執行!2.若有管理委員或委員會.屬惡意不執行住戶決議.請在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並聯合住戶.不要再投票給此委員!

2006-10-03 17:31:26 補充:
3.若管理委員會.惡意不執行大樓業務.且涉及貪污、侵占.影響住戶權益.則宜動員全體住戶.聯合提告.避免單槍匹馬.造成〔眾矢之的、被點名攻擊、排擠〕!

2006-10-02 14:44: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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