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的母親告我妨礙家庭
情形是這樣的,94年2月與我與女友交往,我25歲女友17歲
在94年4月我搬到女友家中住了一年與女友同間房同一張床
直到今年3月我搬了去,且女友也跟著搬過來跟我住,但是這段期間女友都有與家人保持聯繫,且爾而都有回家,像是節慶阿等等的...
也常常用電話聯繫阿.....
納麼請問我會被告成立嗎???
煩請真正有類似經驗的高手給予小弟詳述的經驗及法律知識
2006-09-28 00:03: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包括:重婚罪、通姦罪、和誘罪、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等不同罪名。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規定都不一樣,有的罪甚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引刑法此罪章的所有條文給你做參考: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第 238 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1 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2 條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3 條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4 條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第 245 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2006-09-28 00:13: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D 6 · 0⤊ 0⤋
根據刑法和誘以及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者,各有其明確刑罰規定,你的狀況雖然是雙方合意同居,但仍然是「誘拐」其人脫離家庭的行為,所以無法以雙方合意為抗拒理由,一樣必須接受刑責。本例中雙方為男女朋友,且已與女方及其家人共處長達一年,現對方家長因你們雙方的錯誤而告上法庭,顯然並非想看你入獄,僅僅想懲罰一下不聽話的你們吧!在答辯時多多在感情面多做陳述,不要一味辯稱自己無罪,會比較好一些喔!參考法條: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1 條略誘(以計謀誘拐)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09-28 04:47: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