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的知識不足,在網路拍賣了當紅的竹炭顆粒枕頭
我的商品均是和ㄧ家專賣竹炭商品的公司取得,在今年的6月初開始
在網路拍賣,當時的商品文字敘述大多是依照公司所傳授的
銷售方式來做商品的敘述,而公司卻寄了ㄧ封信件要我小心用字並告知
廣告是個人行如果被檢舉要自己承擔
當時我還很生氣的告訴廠商,既然我的商品是跟你們拿的,
怎麼可以有事就要自己負責,並告知廠商應該負起監督網站的責任,
而我接受公司的糾正和教導但不接受他們的不負責任。
之後我也將商品的敘述做了更正《公司網址http://www.jumo.com.tw/》
後來商品幾乎都是依照公司的網址裡的商品敘述
而遭檢舉的竹夢顆粒枕的開頭標語,我就是依照公司的網站所述,
【改善過敏體質及舒緩肩頸痠痛】結果在9/20號收到了衛生局的公文
通知我要到局說明,我很緊張的與公司聯繫但從公司的態度卻推卸責任了!
去了衛生局承辦告知我違反了藥事法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我很驚訝因為我從來沒有要欺騙消費者的心態
因為商品我也使用過真的很不錯~
但由於我的法律知識不足不知道不能宣稱療效?
因此我也由自知之明罰款是繳定了~
= = 加上我的承辦從頭到尾都沒給我好口氣,我的問題她總是回的很不削
不是一問三不知,就是態度很差的回覆
因為我有印台灣百合的商品敘述給承辦看(台灣很有名的竹炭公司)
我請教了承辦他們的文字敘訴和我的商品敘訴也很像就不違法嗎?
承辦態度很差的說:違法ㄚ但沒人檢舉ㄚ _ _ ....那就是我倒眉囉 ~
最後問了承辦「請問我是初犯而且我真的無心的,商品也通通下架且也沒賣出?是罰多少錢呢?網路很多案例是6萬我的也是嗎?」
態度真的很差的很差的承辦
用了很得意的語調說:「6萬....啥6萬....那是多久以前的事了,妳的最低是60萬」
因為我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而藥事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但我被檢舉的日期是7/24所以要用新法罰款
天呀~~~~~~~~~~~~~~~~~~~~~~這是可以逼人走絕入的天價.....
救命ㄚ我殺人了嗎?還是我有參予台開案了?還是我欺騙了誰?商品根本沒賣
固然我有錯在先.....
但請問學校有教藥事法嗎?這樣對一個剛畢業又剛開始做網拍的賣家會不會太狠........把我抓去關好了~我真的快想死了誰來救救我
奇摩通知我違規也已經收到衛生局的通知了
沒有任何預警或是警告就判了這麼多的罰鍰這個政府是怎麼了??????
誰可以救救我
我想請教各位達人
(1)我真的會被罰60萬嗎?還是壞承辦嚇我的 ><
(2)如果不幸真的被罰60萬我該怎麼做?申訴嗎?還是有其他辦法(被關也可以)
(3)如果去政府單位寄信給立委或是投書到縣市長的信箱?
我另想請教有沒有跟我相同案例的人給我ㄧ些意見
(1)5/30後是否有跟我ㄧ樣是違反藥事法的?被罰多少錢呢?
(2)有沒有罰超過10萬的賣家?
(3)如果受罰有沒有辦法分期如何做呢?(網路很多人說可以分期真的嗎)
2006-09-27 20:14:34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娃娃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同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
也就是說,如果「改善過敏體質及舒緩肩頸痠痛」是屬於「宣傳療效」的話,那除非妳張貼那網頁的時間,早於今年7月1日(非被檢舉日),否則六十萬罰鍰恐怕跑不掉。
不過,依藥事法第99條規定:「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第1項)。科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罰(第2項)。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3項)。」
因此,妳就在收到處分書後15日內申請復核吧。不過按照妳的描述,復核應該會被駁回,到時候就去提訴願、行政訴訟吧。60萬,應該足夠讓妳請一位好律師了。
再分別就妳問題回答如下:
1.真的會被罰60萬,而且這是「最低額」。
2.被罰60萬的話,趕快去復核,並趁這段時間,花幾千塊談話費找位律師好好談談。若沒錢找律師,可至這裡詢問: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不過就妳的情形,恐怕不太容易獲得扶助)
3.那是法律體制外的管道,在下並不建議妳那樣做。
4.分期問題,是罰單確定後的執行問題。通常,要分期通常不會不准。
以上,供參考
2006-10-01 03:19:14 補充:
移送就是指「移送行政執行」的意思。WANITA大大,你可能會被行政執行處查封你的財產,甚至會被拘提管收。
事實上,解決之道就是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法院撤銷該處分。
2006-09-28 14:2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抱歉打擾了) 請幫忙複製並投入衛生署長信箱 不然我就要被罰6萬了 拜託! 敬請轉寄!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208210306960
2012-08-21 17:29: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報應!真的是報應! 1 · 0⤊ 0⤋
趕快找台北市議員陳建銘處理
集合眾人力量扳倒政府不合理法條
簡直把百姓當白癡
封閉資訊
有發生此事被約談者趕快通知其他人
把消息傳出去
網路交換3根棉花棒 罰3萬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19/4/27q80.html
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服務處:
http://tcc9501.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332
2010-06-19 21:22: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agi 1 · 0⤊ 0⤋
網友來信 你好在網路上看到你對法律很熟悉所以想問你問題.若不適合公開討論,可以個案處理.誰也不想上法院但是壓力來了該如何解決也無法迴避?如何的處理法律糾紛/這就要靠實際法律經驗爭奪戰.?賠償和解是民事此案 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不是..當事人想的那麼單純..我們經常在法律上遇到..不爭取一點機會都沒有〕
不爭取 機會是等於零 不爭取 機會是/走法律途徑已經是無法避免...才能爭取最佳的利益...希望你能成功 ..
2009-07-29 09:52: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對於這件事情本人接觸過媒體人員的觀點(如蘋果日報的暴料信箱),他們很願意對極端的個案打不平,建議大家試一下。政府養這麼多公務人員,應該花精力在防止真正會危害大眾的事務上,重罰這些無知或過失的個人,只在增加社會內耗,招來民怨。建議大家寫信投書到行政院長信箱,衛生署長信箱…各個相關首長信箱。也可以向各媒體投訴,大部份的媒體都有投訴信箱和專人處理,不要忽視這種力量。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的雅虎等拍賣網必須配合政府這樣,全面的清理這些商品。這快成了世界網路的奇恥了。
2007-02-07 20:29: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照當事人的陳述 我想應該是被人檢舉
而不是基層公務人員 晚上不睡覺還到處抓
有一些人他們也許被抓後不甘心 所以四處檢舉 這種狀況應該不少 但是 違法就是違法 如果違反比例原則 我想處份六十萬是不是太多 這部份只能循行政程序 如果還沒有處份(就是尚未接到處分公函) 找當地的民代或立委說明此事 再讓他們去喬喬看 有沒有轉圜餘地或改處份業者 因為 看起來業者明知可能觸犯藥事法而不負責任 但 當事人的鴕鳥心態 只知一味遵循業者交託
我想也得到很大的教訓 這跟政府機關亂抓人 沒有很大的關係
2007-01-31 04:17:5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也是耶,我只是轉貼網頁上的敘述而已,我5/24被檢舉,他们說5/17就用新法罰了,但目前為止好像沒人被罰10萬以上的,承辦人還不錯,要我把網站找出來給他看,好像想幫我的樣子,我知道有人去找民代,要找國民黨的比較好,如果到最後真罰,我會找民代
2006-10-12 16:09:46 補充:
如果真不繳,把名下財產清空不能出國嗎?追朔期多久呢?有沒有律師願意幫我们打官司,大家一起share費用?
2006-10-12 11:39:0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安妮 1 · 0⤊ 0⤋
衛生局也太誇張了吧..
對於一般市民而言,60萬也開的出口...這簡直是殺人
你對衛生局口氣也不用太好了...
直接跟他們嗆也沒關係,反正你是被罰定了...
承上面幾位大哥...
你名下不要有財產...
不要繳就好了..
這是唯一解決之道...
2006-10-02 12:22:3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2 · 0⤊ 0⤋
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 不可能因為不懂而被處罰
藥事法的規定的確很嚴謹 很多違法的廣告 我們藥事人員看的也是牙癢癢的 可是常常也是檢舉不下
任何有醫療行為的字眼 都不能出現在大眾媒體上
所以 我的賣場只單純的打成份
其實您現在看到的直銷商 大多是違法的 只是沒有人管理而已
罰單已經出現 就不可能會收回
而且 您確定這產品對您有效 有科學的證據 而不是巧合有效..
2006-09-28 12:51:29 · answer #9 · answered by sasaya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