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的爸爸 發明許多模具機器 但是申請專利時 他爸爸待的公司就用公司名去申請專利 這樣那些專利 就都被公司佔去 對他爸爸不就很沒保障嗎?有沒什麼方法 可以讓他爸爸 類似拿回專利發明者 什麼的 請儘量白話回答 太專業的法律術語不懂 謝謝!!
2006-09-28 19:35: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發明人發明是種事實行為,凡為發明之人即為發明人,本局對於申請人在申請書上載明之發明人,其究否真正之發明人,不作實質認定。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如有多人時,應於申請書上全部記載。申請人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專利申請人並非當然是專利權人,必須經過審查程序准予專利,始能成為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其他如公立學校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組織者(如聯勤兵工廠402廠或如各地農業改良場)亦得為專利申請人,而申請人為外國人者,除有專利法第4條規定,得不予受理之情形外,對於外國人之申請案,原則皆予以受理。惟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證明身分文件之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照之影本。」可知大陸地區人民(包括港澳地區)申請時,即應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前述文件,若係影本,則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檢附公證本或認證本者旣已發生證明之效力,當然可認已發生釋明之效力。申請人為公司組織,其代表人為另一公司組織時,例如甲公司之代表人為乙公司,則專利申請書上之代表人欄須載明乙公司並蓋乙公司之印章即可,至乙公司之代表人為何,應非所問。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惟得以其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如以其在台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得不以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為必要,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且以該辦事處為送達者,亦得不委任專利代理人。案例:公司獨佔新發明 判付員工200億美式經營衝擊東瀛企業日本上班族挺身爭權益 不願再讓公司予取予求 公司內優秀的員工,如果為公司開發了新產品,這個新產品的權利究竟屬於公司,還是個人所有?日本東京的地方法院30日判決了一家日本公司,必須付出200億日圓的代價給這位員工,創下日本有史以來的最高紀錄。 產品專利歸誰所有 獲得判賠200億日圓的原告,是目前在美國加州大學聖塔巴巴學校教書的中村修二教授,他控訴過去他所服務的日亞化學工業公司,在他發明了藍色LED(發光二極體)之後,卻只發給他2萬日圓的獎金,公司獲利數百億以上。 因為藍色LED的發明,使得LED得以撮合出紅、黃、藍等顏色的三原素,讓任何一種顏色都能夠充分的表現,現在街頭上大白天所看到的超大型螢幕,以及交通號誌可以鮮明的辨別,都是因為藍色LED的發明而得以突破原技技術上的瓶頸。 員工挺身爭取權益 法官三村量一說,因為藍色LED的發明,讓日亞公司至少獲得了1200億日圓以上的利潤,其中600億應該歸於發明人,但是因為原告只要求200億日圓,所以法院就判決日亞必須付出這個代價。 中村修二在法院判決後的記者會中表示,「我因為這項發明,公司只給我2萬日圓」。日本的上班族好像提到錢就都覺得不好意思,可是工程師也是人,應該也像職棒棒球選手一樣,可以向自己的老闆要求公平的待遇,這是對自己能力的評價! 判決激勵發明人員 就在中村教授勝訴的前一天,日本最大的重電公司「日立製作所」,也被前員工米澤成二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對他發明的CD光碟讀取裝置付出2億5千萬日圓,結果獲賠1億6千5百萬。 米澤成二透過他的律師代理人召開記者會說,非常滿意這個判決,未來發明人都可以透過這樣的手段,向以前的公司索取在海外申請專利所獲得的利益。 發明獎金少得可憐 過去,日本公司的員工在職時的發明,其所有權經常都被認定屬於公司所有。像前年獲得諾貝爾化學獎的田中耕一,他曾於1985年發明可以很容易檢測各種蛋白質含量的「輕雷射脫著法」,也申請了專利,結果獲得他所屬的島津製作所頒發的1萬日圓獎金。 依照日本公司慣例,所屬員工若有新發明或專利,所有權歸公司,員工只能拿獎金。不過像島津製作所只發給1萬圓獎金也委實少見,這個消息曝光後在日本社會引發不平之聲。島津公司後來,給他了1億日圓的獎勵,並給他升遷。 企業抨擊司法干預 日立公司的知識財產權本部長作田康夫,針對日立公司連續的敗訴表示了相當的不滿,認為司法「干預」到了公司的經營。作田康夫說,日立公司每年有二千到三千件的發明申請專利,約有1萬名的研究人員,如果按照法院這樣的判決模式,則日立要發的報酬可能比收入還多。 不論如何,過去被「公司」予取予求的日本上班族,終於站起來了。他們要求他們的權益,要求給予適當的報酬,這個風潮來自太平洋對岸的美國,日本的企業開始被迫需面對著美國式經營的挑戰。 【2004-02-01/聯合報/C2版/國際村】
2006-09-30 15:28: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列名共同申請人。
也就是說,發明人是 你爸爸。
申請人是 公司+你爸爸。
2006-09-29 05:06: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s 6 · 0⤊ 0⤋
用公司申請好,以後遇到侵權時賠償會比較多,他如果是公司的受雇人,權利當然是屬於公司的,不過正常是可以跟公司洽談的,專利的實施權是屬於公司,而專利的姓名表示權(創作人)即可用發明者,至於保障方面跟公司談一下,適當的獎勵補助囉
2006-09-29 04:58: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