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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有個問題~我是一個公家單位的小僱員~
我在最近知道了一件事~我們隔壁股的股長因為圖利廠商被檢調列為被告~
而我的問題就是~像這類貪污或圖利這種公務員的罪行~
是不是可以使用公費幫他請律師~(就是他自己寫簽給主管說要請律師而我
們長官還批可@@")
而我知道整間單位就只有他是被告而且我們單位也不是被告~
這是不是變向在用人民的錢在幫自己做私事~是不過構成犯罪
這就是我的問題了~~我覺得真的很納悶~因為我覺得這真的是單位所要為他付出的經費嗎????????

2006-09-28 16:19:5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回第一得大大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
;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這一段你有看嗎~我這一段看過很多次了~因為我也知道這一條~但是~貪污治罪條例不算刑法或民法喔~= =所以我才會懷疑他的正當性~因為這法條只適用民法跟刑法這點我清楚~

2006-09-28 18:02:11 · update #1

回第三的大大~
他那個案子~應該不算執行公務吧~因為他是利用職務之便行使裁決權~而且他是將我們自己公有財產使用裁決權給廠商使用~對機關來說~跟本不用給廠商使用那些東西~而是廠商須要自己去購料~~~所以~你說的正當性我很了解~~~那可不可以給我更好的解答呢~非常感謝三位~

2006-09-28 18:42:18 · update #2

在補一點~他跟本提不出他是依那個法~依那個長官交辦而發生這問題~所以才給我更大的疑問了

2006-09-28 18:44:33 · update #3

4 個解答

根據公務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 第 5 條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關鍵就在「依法執行職務」,你說他圖利,但他也可以辯稱自已是依法執行職務而遭誣陷,所以一般公務機關都會給予補助,日後裁判確定後,如有第17條:「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仍可命其繳回費用。
祇是與之相比,同為公務員的警察,命運可沒你們那麼好喔,就我所知,警察人員如因貪污案涉訟,通常不予補助,所以很多警察涉訟,都要自已想辦法酬錢請律師,所以一般的公務機關對所屬公務員的保障還是比警察用心多了。

2006-09-28 18:27: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不願再見的老雞 6 · 0 0

1、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刑法。當然,刑法也有身分犯的相關刑罰。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競合,優先適用特別法,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仍為刑事訴訟案件。2、你提到「因為他是利用職務之便行使裁決權」,如果他不是公務人員,沒有這個權力。所以行使裁量權,是賦予他公務員的權力,但行使不當,就有違法之虞,在還沒判決確定前,應以無罪推定,機關應予以補助(但有金額限制),但若確定涉及不法,那補助還是有可能收回。3、「提不出他是依那個法或依那個長官交辦」不能推定他違法,但這會讓他無法阻卻違法,而要看是否阻卻違法,得先有「違法」,至於有無違法,要法官判決才算。==============================補充刑法阻卻違法的部份條文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2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2006-09-28 21:17: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ern 5 · 0 0

人民在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是被推定無罪的。所以你同事只是被檢調列為被告,仍非犯罪人,你單位簽准幫他請律師,自無不可。

事實上你說的情形很常見(而且通常大部分的單位會有同仁涉訟時的律師費預算),別太奇怪。

以上,供參考

2006-09-29 17:01:48 補充:
你說你同事是利用職務之便而將公有財產交給廠商使用,則這是因你同事辦理招標及相關職務,自然是屬因「公事」而涉訟,當然可以依法請求單位出錢請律師。另外,民法、刑法是廣義的概念。例如,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均是民事特別法,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你同事所涉案的「貪污治罪條例」,均是屬「刑事特別法」,也是「刑法」的一種。至於提不出依那個法、依那個長官交辦,只不過是不得援引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而已,仍屬「公事」——要不然,貪污治罪條例中「普通收賄罪」或「違背職務收賄罪」中的「職務」,不就永遠無法構成?

2006-09-28 17:54: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120002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是可以申請訴訟輔助的,但如因被判有罪或有重大過失或故意時應追回律師費的

2006-09-29 07:30:44 補充:
貪污治罪條例就是刑法的特別法,所以他是到法哦其次,因公涉訟輛助辦法,通常都會從寬認定的,是否追繳係以確定時之判決結果為據,來論是否追繳律師費呵很多判決不是一審有罪,終審無罪的嗎,有罪無罪有時很難判定的,

2006-09-28 17:47: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明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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