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台中工業區某社區中,社區目前處於無管理委員會的狀況下,已經有數個月,社區中A棟樓某住戶小姐私自配置守衛室鑰匙(她自己承認是自己去配置的),將私人物品至放於守衛室中(小孩的腳踏車、嬰兒車等),平常更無視於眾人目光,進進出出守衛室。前幾日,守衛室的鎖孔被不知名的住戶滴入瞬間膠,此事逕而轟動整個社區。該小姐不滿,認為自己無罪,在公告欄處張貼恐嚇詛咒的告示,內容寫自己借放東西在守衛室並無罪,要住戶拿出良心等,更寫出沒良心出門會被車撞死、家人絕子絕孫等,她還有去報警,要叫在鎖孔點瞬間膠的人去自首。
要注意的狀況是
首先她擁有鑰匙並無任何管理會委員及住戶的同意
其二私自佔有守衛室還自稱無罪
其三貼置恐嚇詛咒的公告
試問 這樣真的無罪嗎?
那有沒有過錯呢???
2006-09-28 12:24: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雨夔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嗯~個人有不同的看法!「警衛室」是住戶所共的財產之ㄧ,除非經過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否則,任何人不得占用!不過,該小姐雖私自配有鎖匙,但不代表別人(管理委員會或警衛或他人)沒有鎖匙、而無法進入!也就是說:當事人無法據為己有的狀況下(除非他將門鎖一併更換),個人以為:是不太容易構成侵佔的!再者,他既然自配鑰匙,顯然有人提供原廠鎖匙、才能複製!這位提供的人是誰?雙方如何約定?應該查清楚,免遭反控誣告!既是無法確認該小姐可將警衛室據為私自擁有(別人無法用),且無法證實其擁有鎖匙之明確原因,建議發問人:應先就對方亂貼廣告(公告)部分,拍照、舉發違規張貼廣告物罰款;另外,則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2條理由,舉發當事人違規佔用公共空間(罰4~20萬)!
2006-09-28 17:18:39 補充:
對方雖語出恐嚇,但未指明特定對象:要成立恐嚇罪名~恐怕也不容易!!
2006-09-28 17:26:45 補充:
公開言論如有冒犯或失誤之處,敬請見諒!!
2006-09-28 13:1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她犯了侵占罪一、在侵占罪方面: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乃業務上管有他人財物者,如營業者管有之質物, (四)近期發生的公務侵占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九二一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九二一捐款三百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占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占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侵占罪的刑度非常重,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機關的員工,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的案例時常發生,尤其公務員要知道,只要將其經手的公款挪用,其犯罪即告成立,公務員經手公有財物應小心謹慎,另侵占「九二一震災」之賑災款,若符合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006-09-28 16:53:24 補充:
她去報警,只要有人指控她先被抓的是她.而且是刑法是無法撤銷.保證她一定上法院.而且後來也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2006-09-28 12:42: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