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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大樓貼出公告,那公告發佈是立即有公效力,還是有一星期或十天ㄉ緩衝期ㄋ???若有緩衝期有無包含六.日ㄋ,還是不包含ㄋ???也請告訴我是法律第幾條有說明到,謝謝!!!

這是大樓公告
各位同仁:

騎機車之同仁請注意:
1.為識別本大樓內工作同仁機車停放之權益,自95/9/20日起
機車將統一貼機車識別證於機車牌照上。
2.凡未貼識別證者皆視為外車,不得停放於本大樓機車位內
(含科技三路南測機車停車位),違規者將鎖車並罰款NT$1,000元。

2006-09-28 09:56: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古椎玲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allen,你說【違規者將鎖車並罰款NT$1,000元
此規定有違背法令,訂立此規定已違憲法】,請問是違反憲法哪一條ㄋ???

2006-09-28 11:41:01 · update #1

3 個解答

要看公告性質~一.社區住戶年度大會召開公告需十天前。二.緊急臨時大會要二天。三.會後紀錄須公告十五天(含大會決議案及規約內容)。您應該注意一件事~鎖車的法源依據,是否來自於:年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如果不是的話,管理委員會將觸犯「侵權」行為責任!!

2006-09-28 20:51:33 補充:
allen ( 初學者 4 級 )所說的憲法,應該是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自由!!是嗎?

2006-09-28 20:54:11 補充:
住戶推選社區管理委員出來,目的是要「服務住戶」;不是「統治」居民!委員會如此行為,依我看~簡直是找死!

2006-09-28 20:55:58 補充:
不過,如果是公司的話,版主可能要觀察一下老闆的眼神!(如果您就是老闆,當我沒說)

2006-09-28 12:41: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凡未貼識別證者皆視為外車,不得停放於本大樓機車位內
違規者將鎖車並罰款NT$1,000元
此規定有違背法令喔
若鎖車並罰款NT$1,000元
可能已經觸犯刑法強制罪
最好向大樓反應不得違法
因為訂立此規定已違憲法喔

2006-09-28 11:30: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好像並沒有規定要幾天 緩衝幾天
都是管理委員會自己定的
只有規定有異議可以提出
但我看你這個應該是公司的內規
不太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議直接向 總務組或是行政組反應嚕

2006-09-28 10:34: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胖970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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