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助會會首除了冒名標會,並且發現該會有許多會員都不知道自己有跟會
被虛設會員.
2.會首還私刻哪些虛設會員的印章,蓋立互助會的文書
3.請問上述兩點是犯什麼罪(有人說是詐欺,有人說是偽造文書)
4.最重要是法官一直認為這是詐欺,但是檢察官明明是以偽造文書起訴
此種情況要如何在法庭反駁法官,或是有何破解方法
10/5再開一庭,可能就會宣判,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請好心人士幫忙一下
2006-09-27 08:06:35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lbert8911354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案關係之刑法為: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題問:互助會冒名標會及虛設會員並私刻印章已構成侵權之行為,分述如下:
虛設會員製作互助會會員名單部份,依照刑法210條偽造私人書;私刻印章部份,刑法第217條明文規定觸犯偽造盜用印章罪。惟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盜用印章罪係為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不另論罪,故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冒名標會部份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前段為自己所得不法利益;惟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二罪之間,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應從行使偽造私文書一重論處。其原因為雖觸犯詐欺罪與偽造私文書二罪,囿於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又,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台上字第695號)『上訴人等冒用會員名義,偽造標單,行使得標,詐取會款,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擬。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二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應從行使偽造私文書一重論處。……』
本案已進入裁判階段,不知道本案是否有刑事附民,如係單純以偽造文書起訴,其債權關係仍存在,本人建議可至管轄法院聲請「民事起訴狀(請求償還會款)」,法院制式表格可供下載。
2006-09-27 11:02: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墨妍 3 · 0⤊ 0⤋
看看別人怎麼做吧
TS777。CC
2014-10-20 04:30: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偽造文書, 簽名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信用卡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判刑, 偽造文書案件, 被告偽造文書侵佔罪, 業務侵佔, 土地侵佔, 土地被侵佔, 業務侵佔罪, 土地侵佔權, 侵佔失物, 侵佔財產, 刑事侵佔, 土地遭人侵佔是要告他偽造文書.仍然可以提出刑、民事訴訟,刑法是一罪一罰.1.偽造文書有18.種分類.2.詐欺罪.法律你要把證據收集齊全。相關刑民法衍生之規定,法律是講求證據不是口舌之爭..、解開法律的真相謎題【複雜每個行業】.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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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1 10:29: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詐欺行為屬其原來犯罪意圖,行使偽造之私文書乃為遂其犯罪目的,以取得不法利益,犯意為從屬性自應依其結果,以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與數罪併罰之情形不同,承審法官依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並於判決理由中詳列認事之依據,於法並無違誤~
2006-10-06 18:18:0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我想主要是
使用偽造的文書,以此手段詐騙其他不知情的會員,以為真有其事。當然還是追究犯罪的動機與目的來做審判。自然是以詐欺罪判處了。
把錢退還給人家達成和解之後,刑度就會輕很多。
你站在被告立場所言,當然希望刑度能減輕。但是被被告所騙的人難道就活該受騙?大家生活都很辛苦,這樣以輕鬆手段取得人家辛苦錢財的人,除了傷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外,更造成多少家庭糾紛與問題?
站在法律人的立場,還是請被告將錢全數還給受害者,這樣還有機會可以緩刑。
2006-09-27 10:39: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士元 2 · 0⤊ 0⤋
詐欺跟偽造文書罪都不輕,有什麼好反駁或破解的?
2006-09-27 09:54:5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