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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我在95年4月20因犯兒少法,是以現行犯被捉。在5月15開庭,以緩起訴處份,並於7月22日到期日前,完成檢查官對我的處份。7月25日時,又收到苗粟婦幼隊的約談,說我在4月15日時,於網路上散佈援交訊息。並於9月27日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開庭。檢查官以我的緩訴已過期,對我直接以簡易判決,並起訴。想請教各位先進,因為我已於4月20被捉,並且完成相關的處份,之前有看過某位大大有相同的情形,是以併案處理。但是檢查官說我的不行。而我所犯的均為兒少法第29條,且被捉到後已無再犯,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懇請各位先進解答。謝謝

2006-09-27 07:44: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檢察官已經起訴了?9月27日開完偵查庭,會這麼快起訴?還只是檢察官口頭上說要起訴你?

通常,檢察官應該會先調你之前那個援交緩起訴處分的卷來看,如果檢察官認為是兩個不同案件,那有可能仍是會起訴你。不過此時你要強調的是,就算是「二案」,後偵辦的也是在緩起訴的事件之前,也就是說,自從被緩起訴之後,你完全沒有再犯(並且要同時表現你深切的悔意)。

通常,後案檢察官也是有可能再給你緩起訴或不起訴(不過機率相對低很多)。

最壞的狀況,就是檢察官撤銷你之前的緩起訴(即使已經履行完,只要期間未滿,均可撤銷),然後二案合併起訴。若事情的發展真的那麼糟,也許到時你需要律師協助。

以上,供參考

2006-09-27 08:11: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挖....樓上的你朋友怎麼都遇到這麼衰的事~~~還是朋友一大堆阿!?
哈哈哈

2006-10-01 22:33: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本應屬連續犯,但偵查無不可分,緩起訴效力並不會擴張,檢察官所為並無錯誤。

2006-09-27 08:22: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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