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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晚上11點半左右
在台中 環中路和永春路口附近的十字路口處
因為該處的紅綠燈是 綠>>黃>>紅燈左轉>>黃>>紅
我一路上大概騎50~60 本來看到紅燈左轉 可是當我到線的時候
變成了黃燈 環中路上的黃燈大概兩秒左右
於是我就在號誌燈轉成黃燈時加速通過
結果過了號誌燈沒多久 警察就把我攔下來
因為之前有被攔過 不過只是確認證件而已
於是我以為也只是檢查 就準備要拿出來
警察卻問我說 你剛過來號誌燈啥顏色?
我就說 :黃燈阿
警察卻說 :還有黃燈這種東西?
然後就把我的證件拿去 然後寫了一張違反交通號誌給我
叫我去郵局繳錢 說六百塊
然後我就跟他說 可是我剛剛過來明明是黃燈阿
警察就很有自信的跟我說 :你有看到黃燈?
警察 :這裡綠燈 再來紅燈左轉 然後就紅燈了
警察 :你剛剛就是紅燈左轉直行過來 這就闖紅燈了
然後要我自己去看清楚 說根本沒有黃燈
還威脅我說 我還沒有開你闖紅燈 只開一張六百塊
不然我就開你闖紅燈 你在自己去看繳多少

可是我騎環中路都不是第一天騎了 怎可能沒有黃燈
然後我就跟他停在那邊看 果然 總共兩次黃燈
我就跟他說 我就是第二次黃燈才加速過來的阿
然後這時警察卻又改口說 我明明看你過來的時候已經"紅燈"了

警察一開始說我是紅燈左轉闖 我證明有黃燈之後 卻又說我紅燈闖
然後就直接惱羞成怒 把單子拿回去 然後把原來的"未依號法指示行駛"劃掉
然後在後面寫上 闖紅燈
然後拿給我跟我說 你有啥不滿去投訴阿
然後就要我簽名 他就走了

請問一下有經驗的或者對法律比較有概念的人
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到底該怎辦..
我覺得去投訴根本不會有用..
警察擺明就是要硬凹..
請問還有其他途徑或方法嗎...

2006-09-26 21:10:2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zaht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Mr.23:
我當時是要載女友回逢甲宿舍..有門禁也不想跟他拖時間..
而且也怕我不簽他又多一條我妨礙公務..

to 五哥:
很感謝您..
可是寫的好像太專業..
能否白話一點..不然我還是不知道我現在該如何做...

2006-09-26 21:49:23 · update #1

我是直行車..
不是左轉..
或許我黃燈加速通過也是有錯
可是重點是..
那警察在那取締半天 連有無黃燈都不知
還跟我爭辯半天
結果回到現場看了之後 確定有兩次黃燈
才惱羞成怒 直接把紅單從我手上拿回修改
之後留下一句話 你有不滿直接去投訴阿

2006-09-27 04:09:15 · update #2

還有..其實那理應該不算是十字路口...
是 ┤ 這樣子的 而我是 ┤(↑) 這樣騎的
不知道這有沒有影響..

2006-09-27 04:11:18 · update #3

8 個解答

一、你應該是騎機車吧~~按照你上述所言~~你至少就違反了"機車應兩段式左

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 "未依規定轉彎"~~罰款600元


二、黃燈所代表的意義是什麼~~應該大家考駕照時都有讀過吧~~當未過路口時


看到黃燈就應該減速~~等紅綠燈~~除非~~你已經開到路中了才是加速通過~~


但是絕大部分的人~~都是在尚未過路口而號誌轉變為黃燈仍然加速行駛~~


其實這是很危險的行為~~我覺得很多事~~警察不常取締~~並不代表就是正確


假如你在轉過去的時候~~號誌已經變成紅燈~~你也注意不到吧~~所以嚴格說


起來那個警察並沒有錯~~他只是對於法令的部分不夠熟悉而已

2006-09-26 23:38: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dam3805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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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7 09:00: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jexuhv 2 · 0 0

你的違規是愈辯愈讓警察明白,你自己讓自己吃虧了~~因為你直行車的紅燈是在左轉燈亮起時就禁止直行車通行啦~~~~左轉車是指汽車可以左轉,並不是指機車。你本來是開未依燈號行駛,但是因為你自己的辯駁讓警察更確定你闖紅燈的違規行為,所以~~~~這張單子不是警察的問題,而是你自己太多話啦!下次多注意一下吧!

2006-09-27 04:48: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闖黃燈就是:未依號法指示行駛
爭辯一下變成:闖紅燈..罰單會增加當做經驗吧!!
----
這種情況訴願很難打贏的..
塗改是重點:因爭吵而改加重法條是可以著力的點..看你的文字表達了!!

2006-09-27 03:42: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號誌變換應該是綠 ' 黃 ' 紅 ' 綠 '黃 ' 紅 依序變換的
您看到的 綠 黃 紅是要看您的正前方的號誌不可看旁邊的號誌不然您容易被誤導

2006-09-27 02:57: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和平之鴿~光輝的十月~生日快樂 7 · 0 0

一、.紅綠燈 綠>>黃>>紅燈左轉>>黃>>紅
您騎機車到達停止線前紅綠燈是顯示...紅燈左轉...雖然轉換成黃燈..那也只是指示左轉車輛要準備停車,並不代表您能直行。所以處罰闖紅燈沒問題。

二、關於被警察開了罰單有何救濟管道..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如何申訴?對於不服裁決,如何聲明異議?
 1.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意見之申訴:
     (1). 應備文件:
      A.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 取定式表格,免費供應)。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C.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或郵寄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逕寄原舉 發單位申訴,並副知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2.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1). 應備文件:
     A. 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C. 聲明異議相關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3.注意事項:
     1. 申訴人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寄送申訴書: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 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
     2.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申訴人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 罰標準;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標準。

三、警察機關的回覆,如果沒有什麼特別原因,應該都是不予撤銷 (警察開單警察回覆,您沒有相當的原因當然不會撤銷;至於以您見到的黃燈為準還是警察眼見紅燈為準,要警察回覆當然是....),當您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後再聲明異議,地方法院就會開交通法庭,法官會傳您們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自己的理由與證據,由法官裁決您的理由是否能撤銷這個行政處分,如果法官也不認同就沒輒囉。救濟管道到此為止

四、那該如何爭取最大的希望呢?
基本上罰您違規闖紅燈是沒錯的。爭辯黃燈還是紅燈對您不是個有利的方向,這種爭議法官比較相信警察,除非您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別太期待您女友的證詞能左右法官相信警察的立場。您要證明的方向應該是要朝交通號誌設計上的問題,是否會令人產生錯誤,除了您以外,一般人都會因為號誌的設計而誤以為直行是合法的,譬如:紅燈左轉要轉換成紅燈,不應該將紅燈左轉熄滅只亮黃燈,而再轉為紅燈,令您跟一般人都會誤認黃燈亮加速通過。

2006-09-26 22:58:1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江雲 2 · 0 0

你不應該簽名....
當時如果有證人幫你做證
那你就可以告他瀆職

現在單子上也沒辦法證明你是黃燈過去的
即使去申訴成功機會也不大了吧(不過還是可以試試 免得公務員沒事幹)

2006-09-28 00:53:28 補充:
目前看江雲回答的最好
不但有法規又有分析

2006-09-26 21:46:4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逆命者 2 · 0 0

您好
1首先你的案件是行政處分範圍,可逕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二款之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2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006-09-28 02:30:08 補充:
訴願就是你對該行政處分的不認同之救濟方法先訴願然後再打行政訴訟江雲網友所述即是我指的訴願方式當你收到罰單的處分後30日內向該管警察局之上級聲請訴願,如果超過三個月不決定你的訴願是否成立或你對訴願的結果不服,可以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本院或分院提起撤銷訴訟。ps行政訴訟是不用繳裁判費的,這是基於人民與公法之間的爭訟,所以如果你有時間的話那就去試看看ㄅ!祝福你成功!

2006-09-28 02:53:48 補充:
網友所指瀆職是為瀆職罪章非單一瀆職言如果拉~~你真ㄉ很不爽我有幫你找到一條查刑法瀆職罪章之第127條之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06-09-26 21:45:4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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