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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我收到法院傳喚到偵訊室的傳票~
可是因為時間上請假很麻煩~
如果不能到偵訊室接受偵訊~
可以用什麼書面的方式寄給書記官?
(之前我有寫過一次~但是我沒把表格留下來~我忘記叫什麼狀)
很急~謝謝

2006-09-27 10:43: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嗯~你的回答很詳細
可是~我是告訴人~
我上網去搜尋了"聲請狀"~~都不是我要的耶
我要的是可以書面陳述我想要告對方的證據過程
我記得表格裡面有要填寫告訴人跟被告訴人的框框

2006-09-27 12:29:35 · update #1

1 個解答

到偵訊室?那應該是檢察署的傳票。

如果你是被傳的那天不克前往,那是寫「刑事請假狀」,請檢察官改期再傳你(「被告」或「證人」均有適用)。

如果你是想要檢察官不要傳你到檢察署說明,若你是該案的「被告」,則恐怕無法處理;若你是該案「證人」,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請檢察官改在你所在地或所在地檢察署,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訊問。

則前開書狀,可稱「刑事 聲請狀」或「刑事 請求在地訊問狀」均可。內容簡要說明,因不方便請假出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4項準用第2項規定,聲請 鈞長允許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訊問。

記得一定要盡快寫好狀遞進去,要不然被傳不到,會被拘提的(到時候警察到你公司或住家抓人,就很難看了)。

以上,供參考

2006-09-30 23:03:22 補充:
告訴人不到,檢察官還是會照常偵辦,請假也沒用。通常是請告訴代理人代為到庭表示意見。

2006-09-27 12:01: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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