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是屬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我們會外出表演,
我們交給主辦單位正本的,
但有時回來時會被刮傷,
一份專輯要很多錢?
長期付下來我們會受不了,
是否可以用copy的給主辦單位(正本會放在旁邊),
這樣是否觸犯倒版行為.
如果有關版權問題請問要詢問那個公家單位.
謝謝您們!
2006-09-27 02:36: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康康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們這個狀況是所謂著作之合理使用問題,要參考著作權法: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根據這四大原則,如果你們一次只重製一片,借給主辦單位(正本會放在旁邊),又是非營利教育目的的話,被判定為合法使用的機會很大。
如果你們外出表演有商業目的的話,有可能有其他的著作權相關問題,就不只是重製問題,可能要付更多錢。
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下面的智慧財產局。
2006-09-27 11:41: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想太多了吧~著作權立法精神,主要是防制創作人研發心血遭受損失,就這麼簡單!您所複製的東西只要不向外流通或販賣,就不會造成所有權者損失,當然沒事!況且,著作權官司之賠償,通常都會按照受害程度、裁定賠償額度!法官不會一昧支持奸商的!
2006-09-27 03:24: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規範人類智慧創作的心血結晶稱之為智慧財產權,各國所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內容也不盡相同,我國目前已經立法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共有「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著作權之內容可分為二大類: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第一款 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有三:(一)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五條),(二)著作人於其著作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三)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變更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而該著作人格權不因自然人著作人之死亡或法人著作人之消滅而終止(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有九:(一)著作人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二)著作人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三)著作人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四)著作人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五)著作人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六)著作人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七)著作人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八)著作人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九)著作人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該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
2006-09-27 02:38: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