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樓管理法是否規定管委會可擅自用污蔑的詞語公佈遲繳名單】我在這棟大樓住快4年了,前幾年管理費都繳了,但今年因事積欠管理費不到3萬元而且也有心要繳納,但管委會在未溝通的情況下寄存証信函給我讓我很不舒服所以又拖一段時間可是最近管委會竟然將,不到10戶且有的才幾千元不到的遲繳名單公佈大樓佈告欄,有嚴重到要將名單公佈大樓佈告欄嗎?而且還用上〝已寄存證信函法院通知書〞為標題,找管委會理論主委說1期沒繳就可不顧住戶顏面用這種方法催繳管理費我覺得很受傷
2006-09-26 12:15:43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把積欠的管理費全部換成壹元銅板,帶著錄音機~等候管理委員會開會日當天,先請總幹事清點無誤,利用主委在場時機:請管理委員會注意禮貌,並且應該站在鄰居的立場服務住戶,選他們出來,不是來統治我們的!!一.對方和平解釋並且願意改進的話,退場、到管理中心繳了算了!二.對方仍然一付霸道氣勢的話,向主任委員說:現在錄音中,我來繳管理 費,然後,當場將硬幣灑在會場並補充:這些錢已經在剛才請總幹事全 部點過,收據請在?年?月?日前開給我!
2006-09-26 21:57:28 補充:
"主委說:1期沒繳就可不顧住戶顏面?"這種對付鄰居的態度也未免太跋扈了吧??~讓他也嚐嚐受傷的滋味!!
2006-09-26 22:22:59 補充:
話不說不明.鼓不打不響~
2006-09-26 15:50: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很同意 若愚 的意見, 那麼久沒繳交管理費,本來就是理虧,並且寄存證信函給欠費者是一種正確的手段與程序
,雖不是滋味,但你就是理虧
若每一個住戶都拖期繳款,管委會如何運作?並且按時繳款者就是笨蛋???
應給版主一個正確的觀念,我很贊同
2006-11-05 15:51: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cc 6 · 0⤊ 0⤋
CTT你好像是本業從業人員,應該對於相關規定很熟悉,你應該是很客觀的協助回覆版主的問題,而非如此,這樣會引發管理委員會跟住戶間更大的爭議,實在是很不妥。
2006-09-27 07:27: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回應各位以下補充與管委會主委對話欠費者對主委說:才幾戶欠繳而已就必須用此方式嗎?而且有的才幾千元不到,萬一就為了這幾千元逼的住戶跳樓你過的去嗎?主委:跳樓他家的事啊!欠費者:這種話你說的出口為了幾萬塊的事要破壞社區和睦主委:那你就交錢啊!
欠費者認為以上各位說的都很有道理也謝謝大家的安慰不過為了出口怨氣我會選擇ctt的方法這個方法讓我哈哈大笑
2006-09-27 23:14:19 補充:
朋友提醒好像錢幣法有規定面點的銅幣金額不得超過限定金額有此一說嗎?
2006-09-26 19:56: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辵 ー ⅲ 1 · 0⤊ 0⤋
這是沒有辦法的.......
之前, 只是懶得去繳管理費(才1個多月),守衛就打話告之將 "停卡",
保全主任接過來跟我說 ~ 有些住戶沒繳, 已經給他弄成 "法拍屋"了..........
過幾天去繳, 居然真的停卡了 ~ 車子進不去 (因沒住那兒), 真是他X的可惡,
繳錢 ~ 就OK了, 我只是慢一點繳 ~ 就這樣 ㄝ,
他們專門 會欺侮 "缺錢的住戶", 真是超可惡..........
因為要賣房子的. 即將法拍的 ~ 在他們眼裡都是 "過路客" , 將成為 "過去式" ,
拿錢比較重要, 根本不會注意你的感受, <但, 這樣 對其他住戶是一種 "保障" >
2006-09-26 20:21:10 補充:
積欠管理費將名單公佈大樓佈告欄, 而且還用上〝已寄存證信函法院通知書〞為標題公布~這樣好像是事實的呈述, 但又加上〝已寄存證信函法院通知書〞主要是逼該住戶趕快繳錢, 再者是他對工作的負責, 讓全區住戶知道管委會有確實落實 "催討"欠繳的管理費, 還會請守衛 只要碰面, 一定要特別問候 "催討. 再催討" ......吵~他們也不怕你, 因為對他們來說 不是第一次, 而是看多了吧,所以, 覺得他們很無情, 有些確實如此 <走 "法"~硬邦邦 ; 走 "私"~收紅包>生態吧!看開一點, 希望雨過天情.....
2006-09-26 13:52: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沙啞郎 6 · 0⤊ 0⤋
請問污衊的詞語是如何?能否寫出?如果對方僅係「已寄存證信函法院通知書」為題或僅僅述說未繳費狀況之公告,其實並無不法,雖然對您的顏面有損,卻是公布事實,並無有所謂公然侮辱之嫌,管委會是合法行事。我想這是你與管委會協調的問題,若你真的有困難,可以去找管委會的主委來協調付款或是商量以何種方式為日後經濟略寬時再繳付,我相信只要有誠意都應該會被接受才是,畢竟困難的時候人人有,想辦法去解決不逃避才是正道呀!
2006-09-26 13:22: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積欠公共基金之催討程序)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強制出讓之要件)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 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他們已經有用存證信函告訴你要繳的費用 但你未表達出你的善意 所以他們可用公佈的狀態來告知誰未繳費僅供參考
2006-09-26 12:31:0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露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