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是25戶的兩排相對小社區、每戶均有自己獨立的車庫,原本地下室有一塊規劃作媽媽教室及撞球室的公設空間,權狀上註明每戶持分25分之一,因長期閒置不用,所以大家決議將公設部分牆壁打掉劃停車格,由住戶承租,因位置靠近第一排房子,第一排的住戶於是決議由他們優先承租停車位(因位置有限),有剩餘車位再讓第二排住戶承租,加上剛好第二排只有我要承租,所以總是讓他們說少數服從多數要我接受,其他鄰居也希望我為了大家的和諧讓一步,我太不服氣了,大家的權利是一樣的,為什麼我要被迫接受這樣的決議?!請問:我該有什麼辦法來爭取我的權益?
2006-09-26 06:46: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eva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租金我倒沒意見,因為大家都有共識將租金列為社區公基金,所以謝謝ball的回答!!
2006-09-26 07:05:00 · update #1
「共有區域」為所有全體住戶所共有,要約定專用的話,有二個條件:一.不得違反法令!二.須經過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您既然說:已經過大家決議。只要未違反法令的話,建議您是否寬宏大量的算了吧!當然,您如果不怕變成公敵;也不在乎鄰居對家人指指點點的話:可以追朔,當時同意,有無簽字蓋章?如果沒有的話,就以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為由、以所有權人立場,要求該公共區域恢復原狀!
2006-09-26 11:08:22 補充:
建議您:應思考該停車位使用權之抽籤規則!!
2006-09-26 18:40:26 補充:
租車位哪有「誰近,誰先租」的道理!建議你,應該要求大家一起決定二件事:A.25戶都有抽取「車位承租」權利!B.該車位租金多寡?應由25戶共同決定!
2006-09-26 18:42:26 補充:
如果大家已經如此做了的話,個人認為還是「配合決議」比較好!
2006-09-26 07:05: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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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11:58: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其實管委會對於這一類的事情都必須出面協調與溝通的,很多的事情可能都要經過會議(包含管理委員會議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定,可是若照你所說的情形,那就算開會的決定,結果也可能都會像你說的少數服從多數吧!但是為了避免多數暴力的情形產生,我會建議你要請管委會針對此一問題,用抽籤的方式來處理,既然停車位的數量有限,欲承租者又很多,那用抽籤決定是最好的。千萬別讓管委會用所謂的先登記先有承租權來處理,這樣的問題更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我不多說,你自己去看看吧!
網址:http://www.tmm.org.tw/ap/aplawcompare.htm
2006-09-26 07:07: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最合理的要求
應該是索取
總承租金額的25分之一
作為你權狀上每戶持分25分之一的出租金額
2006-09-26 06:54: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