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請問一下,
1.如果今天上法院一審,法官何時會寄判決書到被告家中?如果要書面上訴收到上訴書要幾天寄給法院(天數有含假日嗎?)?
2.法官當庭敕令當庭和解,一般是怎樣的情形?是另闢一室供雙方和解呢?參與的公正人士有那些?
3.如果有寫和解書,是否一份給法院呢?那警局,保險公司是否也要一份呢?

2006-09-25 18:19: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hwu777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們已賠對方總共7萬多(含強制險和對方車損)。和解書填寫及和解時要注意那些事項?和解書是要自己準備嗎?

2006-09-26 04:05:14 · update #1

傳票有寫:有和解意願,請偕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庭。那是會在調解室調解嗎?

2006-09-26 04:08:56 · update #2

庭上只有法官1人和書記官1人,翻譯官1人及檢查官1人的庭是否為簡易庭?
一般庭的話,會有幾人?

2006-09-26 04:12:55 · update #3

請問我們答辯書上有申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及重新鑑定對方傷勢,法官在刑事馬上第一審會直接判刑嗎?還是等鑑定完之後再開第二次庭呢?

2006-09-26 16:26:36 · update #4

如果對方明明是輕傷卻假裝重傷,來告我們過失重傷害,我們可以告他詐欺嗎?

2006-09-26 16:31:33 · update #5

如果要再開第二庭會隔多久呢?

2006-09-27 16:21:52 · update #6

2 個解答

根據你之前發問的二個問題,你應該是因為之前令堂與他人發生車禍以致被起訴,因而你與令堂上法院。由於你未敘明其他任何新增事實,故僅就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今天上法院,法院是否有定「宣判日」?若有,則宣判日為哪一天?理論上,若今天是第一次上法院,除非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或經令堂認罪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否則不可能僅一次就「結案」。不過就你之前二個問題所述情形,仍有可能因前述二原因之故而已結案(亦即已定「宣判日」)。
至於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已定「宣判日」後,通常會在「宣判日」後三日至二週內收到判決書,法院一定會把判決書寄到被告所留的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而令堂的案子是刑事案件,因此如果不服原判決的話,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必需上訴;該10日必需將例假日算入,除非最後一天是假日,才可以展延至上班日(例如,第10日為10月6日中秋節的話,則末日為10月9日下星期一)。

2.法官當庭令和解?有很多種狀況,無法一概而論。簡單說,若雙方都向法院表明有和解意願,而且金額相差甚微,有時候法院會當場促和解而作成筆錄,但因這是刑事案件,這種機會非常少見;另種情況則是,雙方表示有和解意願時,法院會定相當期限(甚至不定期線),命告訴人與被告談和解,可能會轉至民事庭調解室,或是由告訴人及被告自行去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要不告訴人與被告雙方自行私下和解後,再將和解書陳報法院亦無不可。
至於調解參與的人士,如果是轉到法院調解室的話,通常就會有一名調解委員(通常是律師、退休法官或當地公正人士)居中協調,力促雙方和解;而若是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話,則各地作法不一,有的地方會由一名當地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調解,有時候會兩名,有時候會數名,在下遇過最多的是15名....就像菜市場一樣。

3.前述三種調解方式,只有在最後一種「私下和解」的時候,才有必要將和解書送給法院。警局當然不需要,而保險公司的話,必需要看是「保什麼險」以及「是否已理賠」,通常,若「未理賠」的話,就不用管保險公司,若「已理賠」且是「商業險」的話(就是自己跑去保的,不是強制險),則和解必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否則日後容易會有爭議;而若是強制險的話,在下已往經驗是,通常會給保險公司一份(但和解過程不用讓保險公司參與)。

以上,供參考

2006-09-27 09:58:17 補充:
針對你9月26日之補充,分別依序回答如下:1.已經理賠的部分,建議寫入和解書中,可以避免日後爭議;而根據在下前述三種調解方式,只有在「私下和解」時,才有自己寫和解書的必要。2.仍是到審判庭。法官會當場確認告訴人與被告間有無和解意願,而讓保險公司到庭,是避免日後無謂爭議(爭議如上3所述)。3.不一定是簡易程序,可能是一般程序的準備程序。若你有收到傳票,看傳票上的「案號」,有無「簡」字就知道。

2006-09-27 10:02:44 補充:
4.如果是簡易程序,法院確實可以在開完一次庭後就判;而若是一般通常程序之準備程序,則應該至少會有下一庭。而若你的案件自始未有鑑定報告,則根據經驗來說,很少會未經鑑定就判決的。5.恐怕沒辦法因為對方輕傷而假裝重傷而告你們過失重傷罪,就反告對方詐欺。因為單純的「提告」,並不能因此使你們受有實質上損害,而且「小題大作」為人之常情,一點點傷就說是重傷,並不為過(雖然很討人厭),因此,應無構成詐欺之虞。

2006-09-27 20:32:07 補充:
第一次開庭完,通常就會說下次什麼時候開,若是說「本案候核辦」,那通常會好幾週至一兩個月以後才會再開庭。若是候核辦的案子,法院會再寄發傳票。

2006-09-25 18:49: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1、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判決書都是在法官宣示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日之後,今日出庭,如果案子終結,法官會告知14日後宣判,大約宣判後一星期左右會收到判決書。如果法官認為有再開庭之必要,案子當然會再拖延下去。上訴之日期,是從判決書收到之隔天開始計算,中間遇到假日照算,如果上訴期間之最後一天是國定假日、例假日,則順延至假期結束之次日。2、既然是當庭和解就是由法官為雙方進行協調,當然如果需要較長之時間協商,法官也有可能當場交案件交給法院設置之調解委員ㄧ人為雙方協調,條件談好後,再交給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3、和解書如果是在法官面前做成,和解筆錄是由法院交給雙方,法院自己會留底。如果和解書是雙方私下協議成立,是否送給法院,則看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而定,民事案件之和解則無此必要,原告撤回案子就結束了。刑事案件如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案子就結了,因此也沒有必要。如果公訴罪,則有必要,因為可減輕刑責。至於警局,案子已交到法院,警局已無權過問,因此,也沒必要。至於保險公司,如有理賠之問題,當然要給。

2006-09-25 19:12: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