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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而且民法也規定提起離婚的時間必須在捉姦日開始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或者發生時間已超過二年,失去離婚的請求權,您可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後,再提起離婚,因為已經超過六個月了。我有點不解的是~所謂的"知悉"其意是指有捉姦動作才開始算起的是嗎?如果只是懷疑、推測、人證就不能算是"知悉"了是嗎?再者!抓姦須等候時間進入,才算完成捉姦的動作但是如果進入的場所是屬於"工廠"需要"搜索票"嗎?"住家"也需要搜索票嗎?那"旅館"肯定是不用了吧?

2006-09-25 08:31:5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所以說"知悉"通常都會被推翻,可以說不知情
也很難去認定到底是否"知悉"為屬實囉!
簡單來說:意思是指依定要有捉姦的動作,才算是"知悉"囉!
可是我總覺得,如果要會同警方一同去捉姦
是否警方也會一併申請"搜索票"一同前往呢?

2006-09-26 19:25:52 · update #1

4 個解答

1. 通姦罪的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所謂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
因此,要先確認「知悉」的時間,而且這純屬主觀認定,換句話說,你說你是什麼時候知道,那就是從那時候起算。一般來說,都會以已經掌握充分證據(如捉姦在床)的時候起算,這樣比較沒有爭議。
而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
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2. 至於所謂的搜索到底要不要搜索票呢?
搜索原則上要使用搜索票,也就是所謂的要式搜索。搜索票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是由檢察官來簽發。案件起訴以後繫屬在法院審理中則由審判長或者受命法官來簽發。搜索票中並應該把應搜索的被告姓名、應扣押的物品名稱和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和物件,記載清楚。不能到搜索票沒有記載的地方隨便搜索。搜索票是交由司法警察或者司法警察官來執行。另外一種是不用搜索票的搜索,也稱作非要式搜索。這種搜索又分作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檢察官、法官親自執行搜索的時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是可以不用搜索票,不過要提出自己是檢察官、法官身分的證明。因為檢察官或者法官本來就是有權簽發搜索票的人,他們親自實施搜索,自然沒有提出搜索票的必要;第二種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在執行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的任務的時候,雖然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逕行搜索這些人的身體。另外在遇到下列三種情形,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逕行搜索住宅或者其他處所:第一是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的任務。第二是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第三是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因此,不管是要搜索工廠、住家(指他人)、旅館還是任何地方,除非你本身是檢查官、法官或者是司法警察,否則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行。

2006-09-25 09:45: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布萊恩 5 · 0 0

我有點不解的是~所謂的"知悉"其意是指有捉姦動作才開始算起的是嗎?
a:事實發生.
再者!抓姦須等候時間進入,才算完成捉姦的動作
a:當然.
但是如果進入的場所是屬於"工廠"需要"搜索票"嗎?
a:是.
查抓姦方法與法律規定http://www.104adv.com/list9.php?type=9&kind=10

2006-09-27 06:04: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威廉 3 · 0 0

被告若主張「時效抗辯」則舉證責任在於被告。如何證明告訴人於何時知悉有那麼簡單嗎?版主如果真有興趣不如多去蒐集裁判實例,舉證絕非易事!所以會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之法諺。

2006-09-25 18:53: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培哥 3 · 0 0

知悉這一名詞在認定上的界限相當模糊與分歧,有主張自第一件證據發現(不論真偽)起即為計算,但有一派是認為應自確定有通姦事實起算。目前較多採取後者,亦即一般抓姦在床當日起算。其他所謂懷疑、推論、臆測等等(不論真偽),因缺乏實際證據證明,其行為時間亦不明確,所以該時間不得推為其「知悉」的時間。抓姦必須在可能發生性行為的場所為要件,一般以旅館、飯店等有提供投宿設備者為優先考慮,第二為該人之住處、車輛;而抓姦必須先報案,然後由警員、檢察官陪同前往姦宿處臨檢,不得強行進入,因為在查證之前尚無明確事證推定其人正在進行性行為,所以不能以所謂通姦現行犯逕行逮捕的理由為強制逮捕。而工廠這類場所一般推論無有性行為進行之空間,況且廠區空間複雜、無有犯罪理由或證據證明其在某確定處所進行犯罪,則不得為搜索之理由,所以並不能無由搜索廠房等地。私人住宅亦同,若對方不開門,警方也沒有急迫的理由需強行進入,則不能以破壞性方式強行進入搜索。旅館通常在警方陪同下都會盡量配合,不過倘若業者以保護消費者隱私為由拒絕,警方尚不能以妨害辦案等理由為懲罰業者,因為通姦罪並未取得正確證據,業者是可以拒絕臨檢的。(但是業者為了做好警民關係,通常都會配合...盡在不言中)

2006-09-25 09:16: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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