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可是如果既非出於故意,也非出於過失,為什麼還會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2006-09-25 12:05: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法國麵包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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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20:59: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綜合以上二位大德,白話文就是:
如果小時候家裡就是開餐廳,而且在同一地點已經開設了有十幾年相安無事,然後不知道這是住宅區,不能開設餐廳。有天建管處或是建設局來跟你說這邊不能開餐廳,然後開張六萬元的罰單給你,說你是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此時就可以用這當成抗辯的理由。
因為欠缺違法意識[同一地點開設十幾年餐廳相安無事],所以非出於故意。亦非構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然而從事餐廳的行為,還是違反主管法令[ex.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都市計畫法...]。
這樣有比較白話了嗎:P
2006-09-25 17:50: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蝸牛 3 · 0⤊ 0⤋
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用舉列ㄉ來說好ㄌ如你再家唱歌.但隔壁ㄉ人因為聽你ㄉ歌而嚇死.雖然是因你ㄉ歌聲照成隔壁ㄉ人死亡.但因你非出於故意,也非出於過失所以檢察官不會用殺人罪罰你或在車站做火車人很擠.照成你把你前方ㄉ人擠去軌道.害他被火車撞死.雖然是你ㄉ身體把他擠去軌道.但因你非出於故意,也非出於過失所以檢察官不會用殺人罪罰你
2006-09-26 09:51:43 補充:
如果小時候家裡就是開餐廳,而且在同一地點已經開設了有十幾年相安無事,然後不知道這是住宅區,不能開設餐廳。有天建管處或是建設局來跟你說這邊不能開餐廳,然後開張六萬元的罰單給你,說你是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此時就可以用這當成抗辯的理由。應該是依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2006-09-26 09:52:39 補充:
妞總愛扭可以請舉例來說明ㄇ
2006-09-26 13:17:58 補充:
今天9/26中國時報A10版有類似案例男網友與未滿16歲女網友性交.而由於女網友打扮不像未滿16歲女性.讓男網友誤以為女網友滿16歲.使得男網友違反第227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男網友並非故意及過失所以檢察官以第 12 條給予不起訴.
2006-09-25 12:31: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