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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看到有人回應只要是承租人得到房東授權並有盡到繳納管理費的義務皆可稱為區分權人~皆有選主委的權力~(除非在內規特別註明不知是否屬實?)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究竟哪種說法正常?

請真的瞭解再回答^^以免誤事喔^^

2006-09-24 17:17:14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蟻天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內規(住戶大會規約)的規定~~
只要得到房東授權~~住戶也可被推選為主任委員嗎?!

2006-09-24 22:27:53 · update #1

7 個解答

小蟻天君:只要得到房東授權~~住戶也可被推選為主任委員嗎?! 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結論:是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同條例》第三章、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二....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    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2006-09-25 11:53:56 補充:
真的知道才答!要不然會誤事~讓人粉緊張(手心都流汗了)

2006-09-25 07:50: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就版主交付各位知識+的讀者投票,就現在看來,真正較接近正確解答的反而得票率不高,你所得的答案,有75%是錯誤的。

2006-09-27 07:01: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大家都回答的很仔細~~為了公平就讓網友票選吧^^

2006-09-25 21:08:16 補充:
請各位不吝的話回答我另一個問題~~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92510391

2006-09-25 13:17: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蟻天 7 · 0 0

『得到房東授權』是一切的重點!! 要概章的委託書才算!! 且要是該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上的委託書才算的!!
房東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不能是代管的二房東.. ..
~~~~ ~~~~ ~~~~
一般的住戶規約(應稱為區分所有權人公約)會限制主委監委財委的資格, 而一般有限制要戶籍遷入與區分所有權人的本人或配偶, 故選舉委員不是問題, 被選出當委員也不是問題, 但當主監財等職務時就要看住戶規約(應稱為區分所有權人公約)有無特別的規定了..
~~ ~~ ~~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管上面這一段的, 更何況是:於這方面的條款, 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公約)其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優先的!!

2006-09-25 10:04:35 補充:
如果內規(住戶大會規約)的沒有規定~~ 只要得到房東授權~~住戶也可被推選為主任委員的!!要開會時的授權書!!

2006-09-26 05:45:59 補充:
真不知道誰才是不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06-09-26 05:58:47 補充:
http://www.ptcg.gov.tw/home3/build/%A4%BD%B4J%A4j%B7H%B3W%AC%F9%BDd%A5%BB.doc..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此例即是規定了承租戶不能當主監財...

2006-09-24 19:02: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是不同的概念,宜再釐清為妥。

2006-09-24 18:21: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正確之名稱叫「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之規定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講白話一點,區分所有權人指的是:一棟大樓的各單位之所有權人,這些所有權人對該單位有完整的的所有權,其他之人不得侵害,就公共設施部分,每個所有權人都有一定比例之所有權存在。因此,區分所有權人,當然不包括承租人在內。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授權承租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區分所有權人之選舉權,當然沒有問題,但是承租人之身份係區分所有權人之代理人,並不是說承租人經授權就變成區分所有權人,這是不一樣的。這種授權出席會議之作法,屬區分所有權人之基本權,是不能用內規予以禁止的,內規不當之限制,並不能超越法規之精神,是會被認定無效的。區分所有權人不僅可以授權承租人行使權利,依照內政部之解釋,也可以授權承租人為代表被選舉為管理委員。

2006-09-24 17:50:2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7 · 0 0

按管理委員會之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一般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至所稱住戶,依同條第八款定義,「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因此,承租人屬於住戶應當毫無疑問,惟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限制外,承租人依法可以參加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2006-09-24 17:37:0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ell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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