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兩通電話問律師,結果答案都不同...
一個講十五年、一個講兩年.....
所謂的請求權開始的時間是怎麼算呢??
怎麼樣才是算中斷???
我89年欠台哥大十幾萬,後來有每個月付一些,還到九十年十月份後就沒有再還了還有約五萬左右,對方也沒有再來電或是來信追討,直到最近才打電話來追討,對方是什麼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請問是否已經過了請求權的時效呢??
2006-09-24 10:54:0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阿信大大,先感謝您的回答,對方有叫我去台哥大查帳單,那我要怎麼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已經頭痛兩天了.........
2006-09-24 13:06:32 · update #1
台哥大的是台北地院
2006-09-24 13:11:44 · update #2
可是若台哥大把債權賣給討債公司,那也應該要通知我,不是嗎???
過了快五年了才又來找,請問我是不是需要找律師幫忙...
2006-09-24 13:13:20 · update #3
兩位大大的解釋都很棒,可是我還是不懂我現在該怎麼做??有一位律師是叫我先不要管他,這樣好嗎?
2006-09-24 13:41:21 · update #4
為什麼二個律師之說法不同?這是因為相關電信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二個律師對行動電話通話費之性質解讀不同,導致究竟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十五年時效或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之規定。依照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商人供給之商品或產物之代價,其時效期間為二年。這一規定適用在商人供給商品或生產品所取得之貨款債權,商人通常以移轉其提供之商品之所有權於買方。行動電話通話費則是商人提供其通話設備供消費者使用,消費者除每月固定租用線路之費用外,再按其使用時間之長短支付費用,商人提供的是一種服務,並沒有移轉商品所有權之情事。因此,要適用上述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恐尚有待研究之空間。那麼,是否就直接以法無明文,當然適用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認定時效期間為十五年呢?個人認為未必然如此。行動電話業者與消費者間之契約,主要為業者提供一固定之門號供消費者專用,消費者使用該門號通話時,則必須再透過業者之電信設備及架設之線路,因此消費者之帳單上,會出現二項費用,即月租費與通話費。此種商人將固定之門號同意由一人專用,而收取月租費之情形,近於租賃,月租費等於租金,至於通話費部份,應可認為是消費者使用業者之電信設備,而按使用時間長短計算之代價,其性質似乎是租金也像是一種服務之報酬,但是由於其權利義務與月租費係出於同一契約,無法予以割裂,因此,應認為同屬租金之性質為妥當。如果上述解讀無誤的話,再參諸民法關於短期時效之立法意旨為;此等債權債權人本就可以從速請求,無予長期保護之必要。因此,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期間,應依民法第126條規定之租金相同,同為五年為適當。對於本人提出第三種說法,也許你現在頭更大了,不過見仁見智這句話,在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極為普遍,這也正式法律之迷人之處。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指的是;約定履行期者,其履行期已屆至、未約定履行期者,則於權利發生時,債權履行有法律上之障礙或事實上之障礙者,於障礙消滅時。請求權時效之中斷,凡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承認有該債權請求權之存在、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調解、開始執行等等,均可時效中斷。如果主張此種費用之時效期間為二年,你就可以時效完成,拒絕支付。如果是適用五年之時效,時效即將完成,對方雖已提出請求,但是請求未達目的後,必須要在六個月之期間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2006-09-24 13:26: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 7 · 1⤊ 0⤋
我最近(2017年1月) 要申辦中華電信的網路服務,竟被告知本人於民國89年(西元2000年)有三筆行動電話欠款共計2萬餘元,所以不同意該申請。
估不論該三筆是否為冒用申請盜打! 這時間也16年了吧.. 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說,現在公司開始在追查"呆帳" ,我問她, 這債權沒有時效問題嗎? 她竟然很客氣地回答我...電信費沒有追索期限的問題! 且中華電信都沒有跟我收取滯納金喔,所以沒有期限的問題 ....
所以...
2017-02-05 23:28: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aichi 1 · 1⤊ 0⤋
我支持003
2006-10-04 11:05: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景堯 2 · 0⤊ 0⤋
小心喔.台哥大已經把你的欠款轉讓給產管理顧問公司.簡稱 討債公司.利害的 很.你搬家或戶口遷移他都有辦法找到你.找不到你.找你親朋好友....一般是 債務是15年.我勸你跟家人借錢也要還款.我阿姐就是一列.寫我.我老媽做連絡人.我們被搞的.....反正都慘.都氣.都不爽.....但不還行嗎.煩.悶. 擾.呀
2006-09-24 12:02: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個問題,律師會有不同的回答是很顯而易見的,因為即使法院判決,都有不同的見解。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簡上字第28號判決認為有兩年時效適用;台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41號判決認為無兩年時效適用,而應是用五年時效;但同院91年簡上字第58號判決又改採有兩年時效適用。由此觀之,該問題在實務界係見解歧異。
在下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該見解並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審查意見所採。因此,若你案件是在台灣高等法院的轄區內(台北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基隆地院、宜蘭地院),則訟爭的話,主張兩年時效抗辯應可獲得法院的採納。
不過對方是「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簡稱討債公司),你是否要和對方主張時效抗辯,恐怕要再斟酌(也許你可主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供參考
2006-09-29 17:26:08 補充:
實務上從開放大哥大電信服務開始,對於電信業者的租用費用,只有五年和二年的爭議,在下是不清楚為什麼會有律師和你說「十五年」。至於有大大說「這正是法律迷人之處」,在下認為,原發問者應該沒什麼興趣,他想知道的是「如何處理」。律師,就是幫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以下給原發問者:你可以都不用理會,等對方告你;你也可以主動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不過因為臺灣大哥大已經把債權轉移,在下建議等對方告比較好。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就看你自己的需要囉。
2006-09-24 13:02: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