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高雄少年隊的來電
問我是否有在sm交友版面刊登交友
我曾針對於我的刊文與他討論了一下
那名偵查員是說 我刊的內容中提及了
手銬 咬球 狗鍊 肛塞 拉珠 浣腸 以涉及刑法235條了
我在與朋友會商後要求他寄通知書後才到案說明...
以下為我的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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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著制服 體驗軍訊 體能下跪 受辱的SM
手銬 咬球 狗鍊 肛塞 拉珠 浣腸
再成為狗的過程中
需要討好主人 以視訊操練體能
無奴性 或是有姿態的c貨都給我滾開
我要的是完全馴服 沒有意見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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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的是:
1.內容中沒提及"性交"及"金錢"
這樣也算觸犯涉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止條例?
2.單純找人玩"視訊"也構成犯罪?
3.應該如何應答 以避免掉入"偵查員"的陷阱?
謝謝您的回應 感謝喔
2006-09-24 10:00: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PS.他來的通知書是告知我
我涉涉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止條例 及 妨害風化
2006-09-24 13:08:01 · update #1
4.如果一切都是以"視訊"來進行所謂的調教
那這樣發出一些調教的用具及手法名詞...
還算是"符合"其法條 公然散佈的定意嗎???
2006-09-24 13:57:23 · update #2
從你描述的情形來看,員警似乎沒有說你違反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員警是說你違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查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下列物品時,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
1.猥褻之文字;
2.猥褻之圖畫;
3.猥褻之聲音;
4.猥褻之影像;
5.其他猥褻之物品。
而你的刊文,雖無提及「性交易」及「金錢」部分,應無構成「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虞,但因你的刊文內涉及刊登「猥褻之文字」,確實有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可能。
不過在下個人認為,上開文字與「猥褻」之程度有間;且「名詞」是否即構成「猥褻物品」,恐怕也有距離;也就是說,是否構成該罪,有爭執的空間。但「認罪」而「請求檢察官原諒」大概是最好的做法,因為檢察官多半會給你緩起訴。
以下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1.你的情形應未構成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單純找人玩視訊不犯罪,但若找人的字眼太過猥褻,可能還是會觸犯刑法第235條的罪。
3.員警陷阱千奇百怪,要如何避免確實難以一概而論。最重要的作法是,員警在問你問題而做成筆錄後,要親自仔細看過後再簽名;若有需要可找律師陪同。
以上,供參考
2006-09-27 10:11:37 補充:
針對你9月24日之補充,分別依序回答於下:1.警察說你涉嫌該二罪,僅有後者有「可能」。因為單從你刊文內容,並無法看出有性交易之意思,且亦無給予金錢或其他實質利益,而讓不特定網友當你「沒有意見的狗」。2.所謂「公然」,並不是指你「用視訊」來進行,而是你當初在網路上的「刊文」。 「刊文」本身構成「公然」,而不是如何「調教」的問題。
2006-09-24 12:32: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