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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4號7樓

在半年多前,大樓內的2號4樓的住戶房子漏水,而請前任總幹事(最近大樓換管委會及管理單位)找人來處理防水工程,但不知為何,封我家的排水孔,使得現在排水不良;而在一個月前,2號4樓住戶房子依然在漏水,故工程人員又來施工,一個不小心,但這次施工將我家的天花板打了一洞,造成我家屋頂毀損,直接鑽了我家,變成了"透天厝";,而前任總幹事和他是相識,工程還未結束,就已給尾款了;而包商原本答應要回復原狀,而房間內所損壞之物品允以更新品替代,但又出爾反爾,態度惡劣,而我又沒有該公司的住址及電話,也沒有負責人的名字,只有負責人的手機而已;在損壞的部分,我已經用照機拍照存証了,而包商的工程人員也有簽切結書要回復原狀,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提告才好,及相關法令為何;煩請幫小弟解惑,謝謝!

目前有兩大課題:
1、如何要求包商賠償
2、頂樓(公共區域)排水不良部份是否可要求由管委會協助解決

2006-09-23 22:16: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委員會對管理服務人(管理公司)有監督責任!所以說,與您有直接而相對關係的,應指向管理委員會!.您的問題應該找管理委員會負責(不負責的話,舉發罰款並要求賠償).管理委員會則應依據管理公司簽訂的合約要求負責(不負責的話,依約處置).管理公司則要求總幹事負責(不負責的話,依勞動約定處置並要求償付).總幹事則要求廠商負責 (不負責的話,回報管理委員會、依法提起損害賠償主張)至於,頂樓排水為公共區域,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為管理委員會負責項目之ㄧ!結論:寫存證信函、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處理!!

2006-09-25 23:17:10 補充:
因為找包商的社區承辦人,是總幹事!而管理委員會是這件案子的主導人!沒有管理委員會,就沒有總幹事、也沒有包商!所以說:您應該鎖定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自然不會讓總幹事及包商跑掉!不要讓管理委員會模糊偏移焦點!!至於,排水問題:上面已經說過了!

2006-09-24 04:36: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寫存證信函給前任總幹事要他出面把事情作處理然後他一定要與你聯繫提共對方資料這樣子你再發一封存證給該廠商或者06-2003150台南市議員王定宇 服務處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如果不是在台南助理群會轉介給你反映的當地立委議員服務處處理

2006-09-24 00:17: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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