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友和我住在一起,在四個月前曾提過要和我分手,我一直挽留他,求他不要走,直到前幾天,他以為我不在家,結果帶了一個男生回來家裡,我看見質問他是誰,他們都承認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我一時氣下打了哪個男生,他沒還手,但我女朋友卻一直和我拉扯,不讓我打他,我一時急下,把他推了一把,他就一掌打來我的臉上,我就回他三巴掌,就這樣子他去驗傷手上有我們拉扯的瘀青,他要提告訴,男方沒要提。而我也去驗傷,我是左臉上紅腫,和手上有一點擦傷,我做筆錄上沒說要告他,他是說他有提過分手,所以我們早就沒關係了,可是四個月來他都和我同居,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是認為我載綠帽,所以打他,他是說我不是他男朋友,沒資格管他,這樣子到法院會被判刑嗎,我以前有前科但不是傷害。可以請專業人士來幫我回答一下,如果他不合解的話,告訴我不起訴的機會有多大,或是有沒有可能只判我拘易。以及教我看我要怎麼做以好。
2006-09-24 11:57:2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有受傷,因此你也可以對她提告。由於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建議你可以去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把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部分一併解決。
至於分手部分,你就說她提分手以來仍和你繼續同居,顯然之前提的分手並不是真的要分手,因此你看她帶男人回家,因過於氣憤而對該男人不友善,結果她打我一巴掌(這一定要講),你因而氣不過才動手打她。
若對方執意要告而不和解,那一來你也告對方傷害,二來和檢察官為如上陳述,向檢察官承認自己過於衝動、已經知錯等,則檢察官仍會有機會給你緩起訴。總之,先去聲請調解吧。
以上,供參考
2006-09-25 14:20:56 補充: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9條前段規定:「當場基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若你嗣後因傷害罪被起訴,可能面對二至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但由於三巴掌所造成之傷害甚微,再加上若你也認罪並認錯,則恐怕只是處拘役或罰金而已。
2006-09-25 10:16: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你還是男人嗎?不管怎麼樣,打女人就是不對,她打你能有多痛?(生氣中)
2006-10-05 12:09: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冬紫 4 · 0⤊ 0⤋
處拘役
2006-09-24 18:02: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建議1.刑事有效期6個月內趕快和解2.你犯傷害罪(她已經受傷)至少要被判刑40~90天3.和民事賠償至少10~30萬之間
我曾經受到幫助有問題請問他(台中陳先生)chan1200kimo@yahoo.com.tw
2006-09-24 12:52: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狗狗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