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住在戶籍地,傳票都寄到戶籍地去,我沒收到傳票,是被檢察官拘提到案的,我想知道我的偵察結果要如何查詢,我沒有傳票,也不知道書記官和檢察官的名字,該怎麼辦呢?
2006-09-24 09:09: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阿信大大你好:
我之前已經不起訴了,但因為還有第二人報案我不知道,也沒收到傳票,所以才被拘提到案,開庭的時候我也有說我之前已經不起訴了,但因為是臨時拘提我,所以我沒有把不起訴書帶在身上,請問還會再傳我出庭嗎?還是直接寄處份書給我,我就不用再出庭說明了。
2006-09-25 07:54:51 · update #1
我有跟檢察官說我現在的住居所,他說我現在住的地方也不是長久的,什麼時候會搬走也不一定,我說對,於是他就把戶籍地和住居所都都寫成戶籍地的地址了,我想處份書真的會寄到戶籍地去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以請書記官再寄一份到我現在住的地址嗎????
2006-09-25 08:03:12 · update #2
你開庭時,檢察官應該有問你的「現居住地」吧,那日後有傳票,應該都會寄到你的「現居住地」。
最壞的狀況就是,檢察官不再傳你而直接起訴,起訴書通常會送一份給你,但因為你住在非戶籍地,則可能也收不到;但未收到起訴書不影響起訴效力,法院仍然會分案、定庭期審理。若你未出庭,法院便會再拘提你(甚至通緝)。
無論如何,原則上,你未出庭,地方法院不能結案(除非是簡易判決或法院認為你無罪或係易科罰金之罪)。
綜上,簡言之就是「等」。若實在不放心,可以打電話到地檢署去問,說你是某某某,因為之前有被檢察官拘提到案,想要告訴檢察官最新的居住地址,但忘記檢察官及書記官的名字等語,地檢署就會幫你查,可能就會幫你轉接承辦股的書記官。
以上,供參考
2006-09-25 14:33:13 補充:
通常,因為之前已經有不起訴,則檢察官會依職權去調該不起訴的卷,不過為了便利檢察官查核,建議你將該不起訴的檢察署、案號、股別向檢察官陳報,或直接影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供檢察官參考。另外,你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將你的居住地向檢察官陳明(建議載明你至少在何時之前不會搬走),比較有可能的情況是,之後文書會寄到你居住地及戶籍地(一式二份)。
2006-09-24 10:37: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