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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對法條有疑慮的人回答

1.我國動保法其實對動物是以^物^為考量,
這樣的話,動物還會有自身的權利嗎?
以^物^這樣做思考會出現什麼問題?

2.如果我們人類想要保護動物,
為什麼對動物的保護卻只是限於^物^的界線?
為什麼我們法律不正面肯定動物自身亦有其生命權利?

20點奉上~~感激不盡

2006-09-24 08:14: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Lynn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阿信~~
從倫理學的觀點來說,
我有點不太能夠接受這種人類主觀意識過於強烈的法律,
也或許不管我們人類再怎麼規定,
動物對我們來說,
總是不可能超乎人類的地位~~
因此,
只能從"保護"的角度做詮釋吧~~

是這樣子的嗎??

2006-10-01 13:13:25 · update #1

2 個解答

自啟蒙運動以來所發展出的法律哲學思想,將「人」與「物」二分:「人」成為「權利主體」,具「權利能力」,是法律主要規範與保護的對象;「物」則是「權利客體」,不具「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支配的對象。法律雖經數百年演變,惟上開法律思想軸心並未改變,我國民國以後之法律亦承繼上開思想,以「人」為中心、為權利主體,「物」為被權利主體支配的對象。而之所以制訂動物保護法,是本於人類對動物的憐憫心,因為動物和人類一樣也是有生命、有感覺、會表達痛苦的,故人類本於憐憫心、同理心,禁止一些所謂「不人道」的對待動物方式。世界各先進國家幾乎都有動物保護的法令,目前已有少數先進國家已嘗試對特定動物(通常是靈長類動物),賦予介於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間的「特殊地位」,惟台灣目前尚未引進。由上,在針對你的問題回覆於下:1.以「物」為思考點的話,則無法真正達到「保護動物」的目的,例如之前「虐貓」事件,若是「流浪貓」,則是屬「無主物」,該名虐貓人撿回家,是屬「無主物先占」而取得貓的「所有權」,因而成為該貓的「所有權人」。而若是所有權人,則原則上可以對「物」在法令範圍內,自由地使用、收益、處分。換言之,若有遺漏未禁止的情形,即使會造成貓的痛苦或傷害,該所有權人亦無法可罰。此外,以「物」為思考,會出現「國家公權力無法適時介入動物保護」的情形,例如,若聽到動物的哀嚎聲,但其「所有權人」明示拒絕國家單位介入,則除非在法律明定的情況下,國家單位不得強行介入,否則將生國賠及其他刑事責任。因此,若以「物」為保護動物的話,與目前既有法律體系制度相矛盾,因為保護「物」主要是為了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但會傷害動物的,常常是「所有權人」。2.我國法律為什麼不正面肯定動物自身亦有生命權利?很簡單的觀念是,「法律」也是「人」定的,「人」為了維護自身既有法律主體的地位,及確保地球上主宰的地位,會把動物歸為「物」是很理所當然的。事實上,從自然演變的過程中,人類是很弱小的,例如,跑的沒有狗快,從高處落下的傷殘死亡率遠比貓高,拳頭也沒獅子的牙齒大,身高更沒大象高,自己更不會飛,只不過是因為人類本著卓越的大腦與團體力量,在自然界競爭中脫穎而出。因此,當然人類居於主導地位之後,會想維護自身利益是顯而易見的。試圖想看看,對於逃脫牢籠的猛虎,還要像對歹徒一樣,對空鳴槍後才可以使用器械,則可能在鳴槍後沒幾秒,一瞬間內就被猛虎咬死或逃脫。況且,如在下上述所言,人類之所以保護動物,是出於人類的憐憫心、同情心與同理心,因此才給予動物與其他「物」(如桌子椅子)不同的對待。但基於人類生物本質上的弱勢,在可預見的未來,人類很難給予動物超出「物」的界線的保護。以上,供參考

2006-10-04 10:25:27 補充:
從倫理學觀點來說,無法接受人類主導地位過強烈的法律,這是很正常的結論。而你的推論沒錯,正是因為不賦予動物的主體地位,因此才會以「保護」為名而出發。至於在幾百、幾千年後,動物會否超越人類或至少達到和人類一樣的主體地位,也許可以探討,但恐怕還要經過漫長時間的努力。

2006-09-30 10:53: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這有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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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9 00:20: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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