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
看到報載一名婦女因開紅車而且車上有倒扁旗幟,
因此遭到挺扁民眾潑灑化學藥劑攻擊,
導到下半身被灼傷,
醫生表示可能是類似浴廁清潔液的藥劑,
而嫌犯被捕後辯稱只是氨水而巳.
只因政治立場不同就施以如此可怕的暴力手段,
那麼人性基本的道德良知和社會公理何在?
施暴者應起訴的罪名為何?
是否應化學藥劑的類別和受害者的受傷程度,
而有不同罪名和刑期?
.

2006-09-24 05:41:03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4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嫌犯被捕後不但沒有悔意,
還露出得意冷酷的笑容~
這樣是不是要加重其刑責?
如果他真的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就完全不用負法律上的責任嗎?
新聞報導嫌犯還是地下電台的主持人,
如果真的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就太可怕了!

2006-09-24 09:27:09 · update #1

7 個解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檢察官知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為被告犯罪,就應該起訴。這個案件裡面,施暴者應該被以傷害罪起訴,而依照犯罪情節輕重處以輕重不同程度的刑罰。

但我認為本案中的施暴者可能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應該可以主張依照刑法第十九條(應該是吧),減輕或免除其刑。(減免罪責)

然後這樣還沒完,我認為應該把他強制送到精神病院去關起來,以免危害世人。(笑)

2006-09-24 14:07:15 補充:
要多少刑責,這是法官的裁量權限。如果是我就給他直接給他判三年了。精神方面的問題,要符合刑法十九條的要件才能阻卻或減免罪責。就跟你說地下電台的主持人很多都不正常嘛。要不然那些綠衛兵怎麼會那麼瘋,基本上有些人已經被精神病患洗腦了。~"~

2006-09-24 08:21: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鐵劍 4 · 0 0

失明德再繼續和馬膺九合作,馬市長會被搞衰;橘色跑出來亂,送杵竽跑出來插花,藍色會內鬨,紅衣變成布景,而綠民會更團結!

2006-10-13 07:44: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雲朵朵 〞♀╭ ★ 4 · 0 0

野原、鑫、之助
藍營有黑道介入,那綠的就沒有嗎?
綠的表達不滿!?紅衫軍也只是表達不滿阿!
紅衫軍的起源是陳水扁總統!那你說社會動亂,最初的導火線是誰呢?是誰開始使用暴力的呢?這些都是人們該深思深省的事情。

2006-10-08 07:54: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整罐搖 2 · 0 0

給野原.鑫.之助先生
如果你認為只因為有人表達了不同的意見就能任意傷人身體的話,那我認為你也該看精神科醫師了,你們這種行為與以前戒嚴時期的國民黨有什麼兩樣,不過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2006-10-08 06:58: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沒辦法嘛...誰叫共產黨都納嚜喜愛擾亂社會秩序 X扁上任以來 都一直呈現這種社會亂象 媒體也在亦在抹黑 明明沒那嚜嚴重 偏偏被炫攬的那嚜黑 TVBS某天去打鳥 : 目前有一位機車騎士以時速60公里的速度(高速狂飆)!以至於與過馬路的老婦人發生差撞~  不依定這樣就是精神異常~當你陷入困境你就知道 哀唉!!要說精神異常 蘭均不是超多的嗎 X扁剛當選幾個月後 我看到有個20幾歲的年輕人罵宣傳車 大聲罵說:阿扁犯艦 ****阿扁 我在場也會說他是精神異常 哈! 還有阿~在路上看到老阿婆騎機車都插滿了大大的3個大黨旗(藍)  我也絕得ㄊ有病!!哈~   

2006-09-25 15:10:12 補充:
你們從頭開始想 社會亂象是誰開導的?!你想想最近台灣那麼混亂是誰開始開導的 紅綠今天爆衝突不都是失民德聯合幾個政客在開導先鬧事 綠營支持者當然會很不爽阿~藍軍始終跟黑幫掛上一個等號  每次鬧事都會有幫派進入跟著鬧~哀唉!!

2006-10-09 13:00:11 補充:
ㄚ阿..西特斯雅這2位先生...婐可以請你們去大陸玩嗎?

2006-09-25 11:06: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野原、鑫、之助 2 · 0 0

施暴者應起訴的罪名為何?
是否應化學藥劑的類別和受害者的受傷程度, 而有不同罪名和刑期?
是的.
如果嫌犯使用的是一般浴廁清潔計等弱酸性藥劑.
因其取得容易. 且並無強大殺傷力.
所以檢察官可能會以"傷害罪"提起公訴.
挼果受害人因此而導致身體殘障. 則應以"傷害導致重傷害罪"論處.
但若嫌犯使用強酸性硫酸或王水等. 高危險物品潑灑被害人.
檢察官應該以: "殺人未遂罪". 提起公訴. 因已有"致人於死"之用意.

至於精神方面的因素. 對司法判決的影響.
說來可憐...台灣在這方面的法律規範. 與判決案例.
還非常粗糙. 根本就是有心人的法律漏洞.
真正有精神問題的人. 如果違法. 其家屬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該人所屬之政府社會局與法定觀護醫院. 卻沒有法律責任??
所以台灣常有: 被精神異常人士傷害. 卻只能自認倒楣的情形.
難道精神病患不是人??
悲哀

2006-09-24 19:45:1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怪物 3 · 0 0

目前這種社會亂象 建議加重刑責 以導正社會風氣回歸平靜

如果還有人相信司法的話

2006-09-24 10:06:3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宜寧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