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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禧教授在9.24的民視新聞表示總統受憲法保障,
非內亂外患罪不得加以起訴,
還表示這次事件不過是一張禮卷和幾張發票,
不應為此調查偵訊而影響總統處理國事,
倒扁活動亦只是少數民眾和政客的作為.
請問大家對李教授的法律見解有何看法?
憲法相關規定的精神內涵為何呢?

ps:

討論法律見解應該是屬於知識交流的一部份,
不會莫名其妙的又被移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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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4 05:22: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4 in 新聞與活動 最新活動

3 個解答

國家元首在其任期內. 除內亂外患罪. 不受刑事法律刑責約束.
這種憲法條文幾乎所有國家都會有.
因為憲法明定總統有宣戰權.也有特赦權.
如果您法院說總統: 貪污或是教唆殺人. 總統也可以特赦自己阿.
所以除非軍事政變. 不然沒有總統在任期內被抓去關的.
重點不是判決. 而是蒐證.
憲法保謢的是總統這個 "職務". 而不是人身.
所以總統不受法院判決約束. 但不能說這樣就不能進行司法調查阿.
而且偵查不公開原則. 總統也沒理由以隱私權來保護自己不受調查.
憲法是最高法.
玩弄憲法比之內亂外患有何差別??

2006-10-07 22:10:40 補充:
致:維士比大大.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而民國84年10月27日.
大法官會議解釋:
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謂:
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中「訴究」
兩字應包括了偵查、追訴及審判。

2006-10-07 22:10:52 補充:
這是大法官釋憲條文的片段.
但已對總統職權維護.規範的很清楚.
所以檢察官也是不能單獨針對總統.
這個職務的所有人進行偵查的.
所以之前才以證人與相關人的身分
進行"約談"這也是針對法律漏洞.
所以不能偵查.當然也不能判決.
要進行法律程序之前.
一定要經過彈劾或罷免的程序.
這在全國法規資訊網明戴.
可不是我亂說的@@

2006-09-24 20:47: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怪物 3 · 0 0

不得起訴的意思是不能在任內起訴,如果有犯罪事證,經檢察官調查後會先簽結,然後等卸任後起訴。
而不是什麼<總統不受法院判決約束>,也不是<不能進行司法調查>的。

2006-10-12 15:39:09 補充:
八十四年所作出的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明白表示,「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仍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所犯為內亂或中患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亦即,除了起訴外,刑法規定的傳喚、偵訊權,並未被排除。
只不過是不能起訴而已。

2006-10-03 10:24: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經濟奇蹟背後的維士比空瓶 6 · 0 0

我不是很懂法律啦
不過我想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立法精神應該是
為了鞏固國家的領導中心並維護政治的安定吧
至於李教授的說法
我有點不以為然
偵查歸偵查,處理國事歸處理國事
國事當然要認真處理,這是總統的職責
但總統有犯罪嫌疑,當然要接受偵查
不能以會影響國事為由而抹煞了偵查的正當性
否則總體仗勢刑事豁免權的保障而違法亂紀怎麼辦
另外倒扁活動有這麼多民眾響應
足以顯現阿扁已失去多數的民意
總統應虛心檢討改進並做出回應
而非敷衍為政客和少數民眾的作為
你說是嗎
個人淺見啦

2006-09-24 06:08: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中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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