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這個社區十幾年了,我們的社區只有50戶的小社區。
剛搬來的時候,住家的品質不太好,但是經過和太太努力後,社區品質大有改善,所以慢慢的取得大家的認同。所以也被大家推任社區的主任委員一職。其實這應該也是名詞上的稱呼,因為我們也沒有加入大廈管理委員會。大家也是義務性的。
經過前一~二年我把住戶的基金轉交給現任的住任委員,他的為人在此就不做評斷。我們的基金其實也是每個月三百元,也是當時我發起的因為要維修社區一些公共事項的開銷,所以設此基金名稱來維護社區硬體設備。
在大家的一致推崇之下基金也就放在我這裡保管,原本我的想法只是為大家社區做點事,也是大家當時說需要用的時候就用沒關係,所以我也本著誠正信實該用則用其實也實質上沒有花費什麼經費,當時我就跟大家說過,做這些事情都是發自義務性的,如果要叫我把帳或帳單列的清清楚楚,說實在的我也沒有太多時間做這些事情,我也有我的工作要做,當然購買一些東西也有記錄在本子上,如果大家要來看帳目的時候隨時歡迎大家來查詢,就這樣經過十年要交接後,前兩天現任的主任委員請律師寫了一封新函要我提出之出詳細明細以供查核,如果沒有提出詳細收據,他要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和侵占告訴,還要我十天內提出詳細憑據。
現在想起來,只怪我太相信人情世故了,我做的事情也是天裡對良心而已,真的萬萬沒有想到,怎麼會變成如此,我真的沒想到會演變這樣。
所以請各位大大對於如此之事件,我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和保護自己的措施呢?
//如需再提出詳細告知請在留言給我。
感恩大家的幫忙!
2006-09-23 10:50: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恩歐巴桑您的告知說明...感恩您
2006-09-29 16:29:56 · update #1
您提到:...大家一致推崇...當時跟大家說過歡迎查詢...等等證據,都應該提出證據、證明您雖然是義務職;但是,也和大家說清楚、講明白,已經盡到善良管理責任!有關購買憑證(發票、收據),即使按照嚴格的稅捐法令規則,最多也只不過是保管五年!要求十年?簡直是強人所難!前面提到:「偽造文書」及「侵占」,都必須要有具體事證,通常都有一個原則,就是:意圖且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據為己有,才算數!否則,即為誣告!建議您應該作幾件事:一.寫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保管、支用費用之緣由與依據(亦可列舉鄰居證人) 提出帳目可以;但,要求十年,為強人所難之要求! 對方所謂偽造文書、侵占應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否則,恣意妨礙本人 名譽,必依法主張權利!二.串聯親近鄰居、散發公開信,說明: 十年建設狀況對比與績效,得來不易,不容有心人士製造家園紛亂!三.依法定程序、公告住戶召開社區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請鄰居幫忙、 動員參加! 大會議題為: ??社區規約制定案;(設定您要的規則) 委員選任案;(參加委員、選舉組織勢力) 舊有社區管理總結報告;(說明功績...謝謝參予的鄰居...譴責居心不良者) 然後,依照規定、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送達公所報備!!※在過程當中記得儘量不要提到對方姓名,一面因應;一面策動輿論!!想要真正和平~不能迴避,而是正面衝突、伸張正義!
2006-09-26 22:13:34 補充:
感謝→勗 ( 初學者 3 級 )支持,記得投我一票,ㄏㄏ
2006-09-23 12:15: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ctt大大寫的真讚
2006-09-23 19:1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談到錢就很敏感了
好人在現今這個社會上確實是很難為,不像以前只要大家認同說的話就是憑證,不過根據您的描述,雖然是義務性質,但大家出錢而由您代管,就產生了帳務上進出的問題,雖然確實用在公眾利益上,但,接任的人為免除往後產生對他不利的因素,他要求列帳也是對的,所以建議你花點時間將帳務整理一番,有抄錄在本子上就重謄抄錄,以下幾點提供參考或許有幫助:
1.將所有花費逐年列出
2.召開住戶會議(因為沒有組織管理委員會),將所有花費不管有沒有單據,都請住戶簽名追認
3.購置的物品若沒單據,就拍照存證
4.經過十年之久,哪可能有完整的單據,所以只要所有住戶認同,並簽署,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5.若現任主委不認同,而須上法院時,是沒法的事,此時住戶的簽署,及住戶的證詞都是有力的證物
6.附帶說明:刑事案件是必須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後才確定做出裁定,所以只要檢察官認同就不會提起公訴
7.好人做到底,既然大眾托付,而你也接受,就必須把帳務整理好,沒有單據並不代表就要你自行吸收,畢竟住戶的眼睛是雪亮的,況且十年的時間相信你跟住戶間有建立緊密的關係,我想人際關係就是你最大的後盾
做人難,人難做,難做人,要做一個好人更難,雖然有些挫折跟氣餒,我也相信只要秉持做人的一貫道理,是絕對會還給你真理跟公義的
給你信心同時支持你不要灰心,繼續維持好人的信念
2006-09-23 11:28: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帥哥 2 · 0⤊ 0⤋
文章中"在大家的一致推崇之下基金也就放在我這裡保管"
大家可以幫你當證人說是自願的啊!!
還有上一任的委員勒,他也是證人吧。
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幫那主任委員!!
而且既然你都說你沒有任何書面證據。你也可以說錢是以前的積蓄,否認有收基金,要耍白目大家一起來啊!!你沒證據說那是你的錢,但他也沒證據說不是你的。
雖然我對法律不了解!!但""你沒證據說那是你的錢,但他也沒證據說不是你的。""懂嗎?
2006-09-23 15:03:01 補充:
幸好我人一直都很壞....哼ˋ3ˊ
2006-09-23 11:02: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Henness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