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姐2/25份搖頭
5/25份收到桃園分局的單子 要去做筆錄
8/17收到法院的裁定書
8/22收到傳票通知8/24開庭並執行觀察勒戒
如今已經31天了
昨天去看我姐
我已經二續二個禮掰都去看我姐了
有人愛在知識亂說"兄弟姐妹"不能看
那我怎麼連續看了二個禮掰一 一||
其實"兄弟姐妹"是十天才能看一次
但 我也納悶為什麼第二個禮掰看守所的人沒問我上禮掰已經看過了 這禮掰不行
所以我還是進去看到了我姐
我姐說裡面吃零食吃的很兇
因為不是她自已一個人吃
大家的零食都是大家一起吃的
所以我們每個禮掰都一次寄了2000塊的零食
昨天看她時 她說很誇張
有一次我們寄給她的2000塊零食 當天就被吃玩了
而且我問她
如果覺得裡面的飯很難吃 可不可以三餐都吃泡麵
她說 可以啊 他們同房就有個人三餐都吃泡麵 結果胖了16公斤(不誇張 真的16)
我姐就問我 她看起來變的怎樣 皮膚是不是變差 臉是不是變圓了
因為她們裡面完全照不到鏡子
我姐說裡面不誇張 一天吃6、7餐 外加零食 這樣不胖也難
再來我就問她 洗澡是在關的那間牢房裡嗎
她說 是假日禮掰六、禮掰日才是在牢房裡面洗(也是冷水拉)
也就是說我姐關在13人房 裡面還附設了廁所 洗澡的...
因為假日他們完全不能出來 沒有排課 只能待在牢房裡
所以她要求我要寄雜誌 書 零食給她 不然她會無聊死
最後想請問
我跟我姐 和我男友 是同案的
我姐8/24進去
我男友9/29接到通知要去開庭(但上面沒有寫像我姐那樣"要執行觀察勒戒")
但 也許開完庭就放我男友回來 但這也只是在拖時間 遲早要去的
畢竟我姐都進去了
可是 想請問
我們是k他命被抓的
當時已罰了錢k他命結案了
如今被驗出尿有mdma的反應
是否可以請求檢察官 原諒我的錯
(我姐已經進去了 我媽天天在哭 我若再進去 真不知道要怎麼對他們交待)
可否跟檢察官說當時用了k他命 迷迷糊糊用了朋友給的半顆e
我也知道搖頭丸吃了傷身 想請求檢察官給我自新的機會
我願配合檢察官往後的日子來驗尿..
等等...
覺得我這樣說對他有問嗎?
因為我朋友也是第一次被抓
跟檢察官求情認錯 所以沒事...
還是有什麼更好的方法........
我真的不想進去> <
ps 復製跟不懂的請勿回答來湊熱鬧 謝謝
2006-09-23 10:43:0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艾媽咪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阿信..
請問一下
你說『勒戒只是國家對於吸毒而無法自行戒毒的人,強制予以協助戒毒的措施,若妳能證明妳已經脫離毒癮,自然不需要再送勒戒。』
1.那我能提出什麼證明嗎?
2.你說你是實務辦案的..意思是??
2006-09-23 19:09:59 · update #1
TO:天使的眼淚~嘉明湖
謝謝你的回答!!
我男友昨天29號開庭就直接接受勒戒了
雖然我真的很難過 但是 這似乎是逃不掉的
現在我最親的二個人都在裡面
還是我目送他們離去的...多殘忍的畫面
接下來 還要面對自已即將也離開這自由的地方
................
總之 謝謝你了
2006-09-30 18:53:20 · update #2
你說你與你姐、你男友是同案,但是毒品是一案一個人,所以你們三個人是三個案件,而三個案件依地檢察署電腦分案的結果,每個案件可能都會分給不同的檢察官,所以每個案件的時程也會不一樣。
mdma是屬於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一定要進去勒戒所觀察勒戒,這是沒有例外的,因為所有的東西都是依法審判,上面的人所述是沒有根據的話,若有的話請他直接列出法條來,或許是我見識淺薄沒有看過這樣的案例,但請他把相同的案號舉出來,我在上網查詢該不起訴的判決,我相信上面的人一定舉不出來吧;檢察官及法官不可能會聽你的一面之詞就說你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不把你送進去勒戒所,這樣檢察官及法官是涉犯瀆職罪。
至於你講的你朋友跟檢察官求請認錯,檢察官就放他回去,所以就沒事.....
這可能有幾點要討論,第一、你的朋友不是初犯,所以不用勒戒,而後檢察官會對其直接起訴。第二、你的朋友是初犯,但是他在檢察官前面不承認他有施用毒品,所以檢察官會先放他回去,待尿液的複驗結果出來,就會傳喚他過來執行觀察勒戒。第三、你的朋友只有施用k他命,而k他命是屬於第三級毒品,所以就沒有觀察勒戒的問題。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09-30 10:11:01 補充:
TO:小公主你的朋友的如果照你所述,他有服用二級毒品的話,情形有二種:一、他應該不是初犯,所以不用觀察勒戒,或\許你會問為什麼初犯才要觀察勒戒,而不是初犯就不用了,這不是懲罰第一次犯罪的人嗎?其實你這樣想就錯了,因為初犯觀察勒戒後,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就會不起訴,而不是初犯的話,一定要起訴,這就是他們之間的差別。字數太長了,分二段補充。
2006-09-30 10:11:50 補充:
第二種情形:二、或是他是初犯,但他在檢察官前面沒有承認他有施用毒品,所以檢察官會等到你的朋友的尿液複驗報告(約一個月左右,複驗報告會出來),會正式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而等到院方裁定觀察勒戒後,檢察官就會通知你的朋友請來執行觀察勒戒,這個情形約要拖到二至三個月之久,所以一定要執行觀察勒戒的,這個只是時間快慢的問題而已。
2006-10-02 08:58:21 補充:
to:小公主
做錯事了就要敢去面對,為什麼法律要把搖頭丸定位二級毒品,就是害怕施用的人成癮,我們不要想說藝人都可以吃搖題丸,我們大眾為什麼不行,這是錯的關念,不能應該別人做錯事,我們也要跟著他們做錯事。我本來不想回答你的問題的,只是我覺得"阿信"回答的大離譜,所以才回答,我可能沒有這麼多的時間在去注意,若有問題,再寫信給我吧。
2006-09-28 10:59: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肥嘟嘟左衛門 3 · 0⤊ 0⤋
我剛出來,裡面真的很無聊除了吃是看書不然就發呆我們男生還可以練身體老實出來身材有壯一點啦或許這就是唯一的收獲吧現在聽說勒戒的時間又會延長一點大家要多注意啊我的msn是himanboy@hotmail.com想知裡面的事可以聊聊!
2006-11-08 07:44: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iboy 1 · 0⤊ 0⤋
現在勒戒已經很輕鬆了.況且進去的身份是病人不是受刑人.在裡面只要不要犯大皮漏大多都可出所...只要注意跟心理醫師對答要千萬注意...還是奉勸做錯事要敢去面對!!!!"阿信"的回答真的太離譜.....我進北所出來到現在也沒聽過有"留置鑑定"這個實例.況且「上癮」與否是心理醫師報告送交檢察官核定法官裁定的作業流程...你的自身辦案實務經驗有問題喔!!!說真的!不要抱持佼倖.閃躲.逃避的心態.去面對吧!在所裡面對自己的錯.改過那才對..敢玩要敢受罰.
2006-10-02 09:23: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我ㄉ既時通lv54355435
2006-09-28 03:45: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靜瑩 1 · 0⤊ 0⤋
我想妳姐會勒戒到56天吧!!因現在的勒戒都是要執行到以上的天數!妳說妳姐一天就吃完2000元的零食真的很誇張呢!!因我知道的是裡面的每天只能花費到200元,去裡面不是渡假,現在看到妳姐這樣比渡假還不錯呢!!妳也被驗出來有陽性反應,我想還是得進去勒戒吧!!妳現在求情,檢察官也是要依法行事吧!!只能跟妳說算是給妳自已一個反省的機會,不要再因一時迷失而一錯再錯!!
2006-09-23 11:11: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vivi 6 · 0⤊ 0⤋
妳的問題應該是,妳現在因為服用毒品,而可能要送勒戒?但因為不想進去,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進去?
簡單說,若妳向檢察官、法官證明說,妳沒有「上癮」而且現在也沒有在服用毒品,確實有可能不用送勒戒,但是,實在很困難。至少來說,妳不能再驗出有毒品反應、而且氣色也不能看起來有吸毒現象,並經過專業醫師判斷後,有可能檢察官僅命妳日後一段時間來驗尿而不送勒戒。
勒戒只是國家對於吸毒而無法自行戒毒的人,強制予以協助戒毒的措施,若妳能證明妳已經脫離毒癮,自然不需要再送勒戒。但是,如果日後再被抓到吸毒的話,或是妳之前已經有吸毒的前案,恐怕不去勒戒也不行了。
以上,供參考
2006-09-25 23:56:30 補充:
針對妳的補充問題:1.首先,妳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妳沒有上癮,不需要勒戒,這時候,可能會對妳進行「留置鑑定」,簡單說,就是把妳放在醫院或特定地方,由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判斷妳有無染上毒癮。2.實務辦案的意思,就是實際經手處理過相似的案件。
2006-09-23 11:08:5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