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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國物機要費的"單據核報違法''但阿扁強調"用途因公''因此並未涉及貪污''到底"單據違法用途因公''是屬於會計人員核報疏失呢?還是雖然違法但不貪污?
陳瑞仁檢察官現在為何要改以:偽造文書來調查?

2006-09-23 09:09: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L. ston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這位網友您好

公務員圖利罪,法律已經修改了

只有圖利私人的時候才是犯罪

如果圖利國家政府機關

那麼是不犯罪的。

過去許多圖利國家公庫,而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現在都已經不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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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構成要件符合就是犯罪

這是刑法理論很重要的概念

也是每個老師耳提面命、苦口婆心一直講的重點

更是人類歷史經驗的累積,所有被冤旺的冤魂的期盼

殺人是有罪的,但是,警察執行死刑槍斃犯人是無罪的

雖然槍斃犯人也是犯罪的一種

偷東西是有罪的,但是警察偷聽詐騙集團的對話,如果經過檢察官的許可,是無罪的

阿扁用其他票據來報帳

是構成刑法偽造文書或者會計法的處罰條文

但是阿扁犯罪了嗎?

這個問題請睿智的您多想想

阿扁是不是和馬英九一樣

為了公益的事情,所以拿馬小九(馬英九的小狗)的醫療費來報公帳

馬英九拿馬小九的醫療費等等來報帳,的確有可能觸犯貪污罪

可是他是為了公務、公益、有其他合法(阻卻違法)的理由

相同的,陳水扁為了對大陸工作,也是有合法的,阻卻違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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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我的答案正確

但是,要定一個人的罪

是要經過相當嚴格的法律程序和相當嚴格的刑法理論檢驗

不是隨便爆料或是道聽途說就可以訂一個人的罪

請將心比心,相信司法,相信正義

2006-09-23 10:04: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張祐豪律師 6 · 0 0

嚴格來說:公款必須「法用」,也就是「遵照法定的規則與程序使用」!所以說:公款不是用在公家的地方就沒事!過去,有許多不是貪污、圖利,而被判刑的案例,都是這種公款公用的想法!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應該是因為以不實的發票報帳、成功的完成結報費用!

2006-09-23 16:29:53 補充:
雖說天下烏鴉一般黑;但是,總有輕重優緩之分!這種情形就像是:一般打架新聞不少;但是,國會議員打架、小孩打父母就會引起大家的注意與關切一般!有人不知道書怎麼讀?沒甚麼大不了的!但是教育部長就是不行!這是個簡單的道理!陳水扁貴為國家元首,一言一行不只是代表國家;更是民眾學習示範的對象!做錯了!怎可一視同仁?拿市長、黨主席相比?意思是說~大家都這樣?大家都可以嗎?

2006-09-23 16:31:41 補充:
相信道德.相信良知.相信廉恥!

2006-09-24 07:36:02 補充:
進廣告(發呆沉思中,與發問人無關)~這網路上棄置發問、不負責的網友還真不少!!

2006-09-23 09:36: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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