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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嘞贖+妨礙自由可以和解嗎

可以和被害人說一說然後和解嗎

擄人是因為要跟他討債的

A擄了B 1天多
但是沒有施給暴力~有點威嫌恐嚇
然後打電話給B的老婆~
跟他要他欠的債

2006-09-23 08:54:4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簽名球全面降價出清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首先,沒有「公訴罪」的概念。「公訴」,是指「由檢察官起訴」之意,因而常稱呼檢察官為「公訴人」;其對應概念為「自訴」,就是一般民眾委任律師(自訴須強制委任律師)而起訴之意。

再者,基於討債而擄人,依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刑法第347條的意圖勒贖而擄人罪;不過,因為A擄了B一天多,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罪,再根據刑法第308條,第302條非告訴乃論,因此,被害人不能撤回告訴。

另外,所有事情都可以「和解」,因為「和解」是「民事上」達成共乘,雙方除和解內容外,不另外向對方求償民事責任。因此,即使是殺人放火,加害人仍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就是被害人不再向加害人索求民事賠償而已。

以及,根據目前實務上通常看法認為,民事上的和解書內載「拋棄刑事告訴權」,不生拋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犯了告訴乃論之罪(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未提出刑事告訴而與對方和解,對方仍可提出刑事告訴。

只是,如果說你問的A與B情形,若A事前就與B達成和解,而B不去驚動檢警,則檢警也不知道A之前犯了妨害B自由之罪,A也許就沒事。但若檢警發現後,即使提出和解書,仍無法阻止檢警的偵辦。

不過,根據檢察實務來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話,檢察官常會給被告(即加害人)緩起訴;而妨害自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得緩起訴之罪,因而檢察官給A緩起訴的機會很大。

以上,供參考

2006-09-24 11:14: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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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20:33: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位網友您好

犯罪是屬於人民大眾的事情

不是私人之間的問題而已

所以,國家如果插手管了,那就管定了

從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都由國家一手包辦

私人是無法私下和解,或是用金錢賠償的

只要是用暴力的方法討債或是擄人討債

都是犯罪

這個是私人不能和解的

2006-09-23 09:42: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張祐豪律師 6 · 0 0

完全是公訴罪,和解也無法免除法律的制裁
跟被害人說一說和解,只能就民事上被害人身心上的傷害達成某一協議
無論出發點動機為何?擄人勒贖+妨礙自由就不對,在法律上是會從重量刑的

減輕刑責的認知
1.坦白誠實,不要做無謂的辯解
2.沒有施暴加諸於被害人
3.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將來在法庭上陳述時能清楚說明沒有被加害的事實
4.沒有前科
5.請求法官減輕刑責,盼能有自新機會

犯錯就該接受處罰,不管被裁判多久的刑期,並不丟臉,也不關乎面子,重要的是記取教訓,能夠確實體認犯罪的事實而能夠改過,這才重要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方雖然欠你錢,你跟他要債,本是合理的行為;但,要求還錢的方法有很多,並不需要觸犯法律,有理變成無理,還要嚐受牢獄之災,划不來

法律對有悔改的人,會網開一面的,同時法官也會對犯罪的動機及犯罪後的態度斟酌刑度,或許會有緩刑的機會或奇蹟,端看你的行為來決定

給你鼓勵勇敢面對的勇氣

2006-09-23 09:27: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帥哥 2 · 0 0

和解是民事賠償的部份,刑事責任如可以和解的罪行是跟檢察官談的.
有民事和解,對形事的判決是有幫助的.

2006-09-23 09:11: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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