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上勞工局做勞資協調會,事後當局有發文,上面有記錄當時的協調內容,若資方不按當時承諾的日期還款,我可以拿公文去法院裁定(當時調解委員說的),請問:我該如何做裁定?去什麼地方?帶什麼文件?要親自或是可以用書信的方式?.................或其他相關的!(請詳細)
請各位提供本身或專業意見
感激不盡
2006-09-22 19:23: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裁定過後我一定可以拿到錢嗎(對方是領退休奉的退役軍人)
2006-09-25 15:55:01 · update #1
我該如何做裁定?
聲請支付命令
去什麼地方?
債務人營業所屬之地方法院
帶什麼文件?
公文
要親自或是可以用書信的方式?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2006-09-23 17:49: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立和 2 · 0⤊ 0⤋
就是叫你去告的意思!雙方調解後的結果,將成為法官裁定依據!!
2006-09-24 07:40:50 補充:
進廣告(發呆沉思中,與發問人無關)~這網路上棄置發問、不負責的網友還真不少!!
2006-09-22 22:50: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