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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上看很多人寫7日審閱期~那請問是由隔日計算7日嗎?
我是在婚紗展付了一半的訂金(太衝動),去店裡發現禮服不優想退件。婚紗展屬於消保法裡的訪問買賣嗎?
很想退~可看到消保法是說"郵購或訪問買賣"~這樣是不是不行退~
而且我的訂單上沒有商家的發票章~只有英文縮寫店名~
且有附註一條"依民法規定預約定金概不退還或轉讓(項)及更換他物"這樣是不是就退不成訂金啦~

2006-09-21 14:23: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Lind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又依據同法第19條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您可以主張: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本件案例版主所簽之契約係婚紗公司預先擬定之約定,所以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案例婚紗公司並未給予版主審閱契約之期間,所以可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2。您當時未看到貨品!且為參觀婚紗展,非經店家邀約,是可以消費者保護法
圖片參考:http://us.i1.yimg.com/us.yimg.com/i/nt/ic/ut/bsc/newwin12_1.gif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隔日算起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3。但,[訂金]部份,就比較難了!附: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您(版主)的問題:1.建議:以哀兵政策(編個可憐的理由:比如說.買給女朋友要準備結婚.結果她跑了!願不願意退?就不知道了!2。以上列之法條據以力爭!3。務必請商家在有效期七日內,書面回覆ㄧ個答案(記得帶證人去),並對申訴過程(對方姓名職稱及協調語言)詳加紀錄!4。〔建議〕:到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調解書〕申請調解,較為快速及便利,免增訴訟之累。對你而言,調解的好處是,不但具有法律效果;且省時、省錢又符合當事人需要。※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 所。
二 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 (居) 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
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
住 (居) 所。
四 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 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006-09-23 00:06: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消基會的人是說沒法退訂金~但超收的訂金可要求退回。所以我只好放棄,開心點去拍婚紗囉~謝謝各位大大的熱情意見。感激不盡咧!

2006-09-25 13:39: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inda 1 · 0 0

第二回答者的回覆,真是回答的非常詳盡,令人不禁懷疑,是否是從事律師行業的,結果是位保全員,這又令人瞠目結舌!!

2006-09-24 05:23: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賢賢 6 · 0 0

消保法第二條, 第11款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所以依法, 您比較站不住腳.

建議您私了, 找媒體, 立委, ....可能比較快 !

2006-09-25 10:14:58 補充:
第二位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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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當時未看到貨品!且為參觀婚紗展,非經店家邀約,是可以消費者保護法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隔日算起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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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知為何可用消保法19條主張?
若依消保法 11 條, 或許法力會比較好.

2006-09-21 18:41: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zzZZ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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